第一章 中国法制史 题目列表T | T 底部
- 不同国籍的外国人在中国犯罪,由双方协商选择中国或外国的法律处理
- 同一国籍的外国人在中国犯罪,可以按照中国的法律处理
- 同一国籍的外国人在中国犯罪,按照当事人国家的法律处理
- 不同国籍的外国人在中国犯罪,由唐朝选择任一当事人所属国的法律处理
- 确立了资产阶级的共和政体
- 以孙中山民权主义学说为指导思想
- 规定了国家的土地政策
- 确认了保护私有财产的原则
- 唐代规定,对人赃俱获、经拷讯仍不认罪的,可据状断之
- 宋代诉讼中,人犯否认口供的,事关重大案情的,应上报御吏台,由御吏台指定另一法官或另一司法机关重审
- 北宋注重证据,重视现场勘验,并产生了《洗冤集录》等世界最早的法医学著作
- 明朝的管辖制度实行原告原则,对军民实行分诉分辖制
- 西周时期中央最高司法官吏是大司寇
- 西汉时期中央司法机关的长官为廷尉
- 东汉时期中央最高监察官是御史大夫
- 北齐时期廷尉扩充为大理寺
- 秦朝时经常使用“髡”、“耐”、“完”等耻辱刑
- 秦朝的耻辱刑是作为徒刑的附加刑使用的
- “髡”是指剃光犯人的头发和胡须、鬓毛
- “耐”与“完”是一刑二称,指仅剃去犯人的头发,而保留胡须和鬓毛
- “预备立宪”的过程中,清政府在中央设立了谘议局,地方设立资政院,但这些机构的实际性质只不过是清政府玩弄“立宪”政治把戏的一个点缀品
- 《钦定宪法大纲》制定于辛亥革命后,是清政府的最后一部宪法性文件
- 清末修律在法典的编纂形式上改变了传统的“诸法合体”形式,明确了实体法之间、实体法与程序法之间的差别
- 《大清律例》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近代意义上的专门刑法典
- 张员外已经去世,过继的男孩应当从妻,称为“命继”
- 张员外的女儿已经出嫁,所以她对张员外的财产没有继承权
- 张员外1/3的财产应当收为官府所有
- 因为继子过继时张员外已经去世,所以继子对张员外的财产没有继承权
- “诸断罪而无正条,其应出罪者,则举重以明轻;其应入罪者,则举轻以明重。”这是《唐律》类推原则的适用
- “诸化外人,同类相犯,各依本俗法;异类相犯者,以法律论。”这是《唐律》调整涉外法律关系的规定
- “凡是家人之间互盗者,或监守自盗者,加重罪处罚。”这就是惩罚盗窃罪的“受所监临”制度
- “手足殴伤人限十日,以他物殴伤人者二十日,以刃及汤火伤人者三十日,折跌肢体及破骨者五十日。”这是唐朝时关于犯罪后果不能立刻显现的,规定加害方在一定期限内对受害方的伤情变化负责的保辜制度
- 对甲的儿子应处以具亲刑
- 对甲处以与儿子同样的刑罚
- 对甲处以比其子稍低一等的刑罚
- 对甲不处以刑罚
- 西周的“礼”是正面、积极规范人们的言行,而“刑”则是对一切违背礼的行为进行处罚,其关系为“出礼入刑”
- 礼是抽象的精神原则,可归纳为“亲亲”和“尊尊”
- “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是指对平民老百姓可不用讲求礼法,而贵族官僚在适用刑罚上可网开一面
- 西周时期的礼已具备法的性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