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外国法制史 题目列表T | T 底部
- 废除奴隶制的宪法修正案正式生效
- 财产法方面确立了土地的自由转让制度
- 对繁琐的诉讼程序进行了改革
- 各州出现了法律统一化趋势
- 自由权丧失
- 家庭权丧失
- 自由权、市民权同时丧失
- 自由权、市民权、家庭权同时丧失
- 古代罗马法中已经形成完整的法人制度,法人分为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两种
- 财团法人必须拥有一定数额的财产,数额多少没有严格的规定
- 依照罗马法,手工业行会属于社团法人
- 到帝国时期,团体只须经过元老院的批准即可成立,无须皇帝批准
- 该法典主要体现了自由资本主义时期的法律精神
- 该法典较全面地规定了法人制度
- 在立法技术上,该法典逻辑体系严密、用语精确
- 该法典基本上是在日尔曼法的基础上形成的
- “遵循先例”是普通法最基本的原则
- 衡平法最重要的特征是“程序先于权利”
- 普通法程序简便、灵活
- 法官适用衡平法判案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
- 制定法为其主要法律渊源
- 大陆法系法律的基本结构是在公法和私法的分类基础上建立的
- 大陆法系的法官通常采用的是演绎法
- 从诉讼程序传统来看,大陆法系倾向于职权主义
- 《法国民法典》适应了自由资本主义发展的需要,《德国民法典》适应了垄断资本主义经济发展的需要
- 《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都实行过失责任原则
- 《法国民法典》强调了私有财产权无限制和不可侵犯的原则,《德国民法典》肯定了私有财产权可以受限制的原则
- 《德国民法典》和《法国民法典》都肯定了契约自由的原则
- “对抗制”,即由原被告双方及其代理人相互辩论,法官以积极审判者的形象主持法庭审理
- “辩论制”,即由原被告双方及其代理人相互辩论,法官不主动调查发问,只充当消极仲裁人的角色主持法庭审理
- 律师制度,把律师分为出庭律师和事务律师,各负其责,主要由出庭律师出庭为当事人辩护
- 出庭律师和事务律师,各司其职,界限分明,互不统属,事务律师不得出庭辩护
- 立法程序简化,委托立法大增
- 选举制进一步完善
- 社会立法和科技立法活动加强
- 欧盟法成为英国法的重要渊源
- 罗马法上的人格由自由权、市民权和家庭权三种身份构成,只有同时具备三种,才能算是法律上享有完全权利能力的人。
- 罗马法上已有法人概念和术语的存在。
- 罗马法上的物是指除人以外存在于自然界的一切有形的和具有金钱价值的东西。
-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口号源于罗马私法上自由人地位平等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