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国家的基本制度(下) 题目列表T | T 底部
- 立法权
- 行政管理权
- 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
- 外交权
- 签发护照和其他旅行证件
- 实行出入境管制
- 对国际协议是否适用特别行政区发表意见
- 参与和香港有关的外交谈判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
-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首都、纪年、国歌、国旗的协议》
- 宪法序言
- 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 宪法第31条
- 中葡联合声明
- 特别行政区的立法不需要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
- 不服特别行政区法院的判决,可以上诉至我国最高人民法院
- 特别行政区可以自主决定外交、经济、财政等事项
- 中央人民政府可授权特别行政区依照基本法自行处理有关对外事务
- 上级国家机关合理调整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支出的基数
- 上级国家机关合法地改变民族自治地方所属企业的隶属关系
- 上级国家机关经常地检查民族政策和有关法律的遵守和执行
- 上级国家机关隶属的当地企业,在招收人员时,应当优先招收当地少数民族人员
- 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负责
- 人民检察院不对上级人民检察院负责
- 人民检察院对上级人民检察院负责
- 人民法院受上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监督
-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主任或副主任
- 中共该自治县党委书记
- 自治县人民法院院长
- 自治县县长
- 只有一部宪法
- 只有一个中央国家机关体系
- 地方政府的权力由中央政府授予
- 国家整体是代表国家进行国际交往的惟一主体
- 美国
- 德国
- 法国
- 中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