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三法 题目列表T | T 底部
- 丙国生产丝束的企业可以甲国违反最惠国待遇为由起诉甲国
- 甲、丙两国在成立专家组之前必须经过“充分性”的磋商
- 除非争端解决机构一致不通过相关争端解决报告,该报告即可通过
- 如甲国败诉且拒不执行裁决,丙国可向争端解决机构申请授权对甲国采取报复措施
- 惊奇公司的新产品参加在乙国举办的国际展览会,产品中可取得专利的发明应获得临时保护
- 如惊奇公司与乙国书面协议将其争端提交给ICSID解决,ICSID即对该争端有管辖权
- 提交ICSID解决的争端可以是任何与投资有关的争端
- 乙国如对ICSID裁决不服的,可寻求向乙国的最高法院上诉
- 保函内容中与《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不符的部分无效
- 因该保函记载了某些对应的基础交易,故该保函争议应适用我国《担保法》有关保证的规定
- 只要受益人提交的单据与独立保函条款、单据与单据之间表面相符,开立人就须独立承担付款义务
- 单据与独立保函条款之间表面上不完全一致,但并不导致相互之间产生歧义的,仍应认定构成表面相符
- 如李某为中国国家机关公务员,其不得申请退出中国国籍
- 如莎娃申请中国国籍并获批准,不得再保留俄罗斯国籍
- 如李莎出生于俄罗斯,不具有中国国籍
- 如李莎出生于中国,具有中国国籍
- 马萨入境中国时,如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不准其入境,可以不说明理由
- 如马萨留学期间发现就业机会,即可兼职工作
- 马萨留学期间在同学家中短期借住,应按规定向居住地的公安机关办理登记
- 如马萨涉诉,则不得出境
- 双方可协议选择适用瑞士法
- 双方可协议选择适用新加坡法
- 如双方未选择法律,法院应适用中国法
- 如双方未选择法律,法院应在中国法与新加坡法中选择适用有利于保护李力利益的法律
- 离婚事项,应适用中国法
- 夫妻财产的分割,王某与米勒可选择适用中国法或甲国法
- 监护权事项,在甲国法与中国法中选择适用有利于保护幼子利益的法律
- 夫妻财产的分割与监护权事项均应适用中国法
- 本案的诉讼时效应适用中国法
- 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英国法
- 本案的诉讼时效与实体问题均应适用英国法
- 本案的诉讼时效应适用中国法,实体问题应适用英国法
- 乙公司必须确定损失发生的区段,并只能向该区段的承运人索赔
- 铁路运单是物权凭证,乙公司可通过转让运单转让货物
- 甲公司在指定目的地运输终端将仍处于运输工具上的货物交由乙公司处置时,即完成交货
- 各铁路区段的承运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 甲银行必须对违约的事实进行审查后才能向乙银行付款
- 备用信用证与商业跟单信用证适用相同的国际惯例
- 备用信用证独立于乙银行与丙公司的国际贷款协议
- 即使该国际贷款协议无效,甲银行仍须承担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