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 题目列表T | T 底部
- 各级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权的情况,应当向本级人大报告,接受监督
- 全国人大常委会可以委托下级人大常委会对有关法律、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 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由受质询的机关的负责人签署
- 依法设立的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在调查过程中,可以不公布调查的情况和材料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修改宪法、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
- 国务院依照法律规定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
-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在必要的时候,经国务院批准,可以设立若干派出机构
- 地方各级检察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和上级检察院负责
- 全国人大常委会在人大闭会期间,可以对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 全国人大通过的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予以公布
-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审议法律案时,应邀请有关专门委员会的成员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 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除特殊情况外,应当在举行会议七日前将草案发给常委会组成人员
- 生命权是我国宪法明确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
- 监督权包括批评建议权、控告检举权和申诉权
- 《宪法》第43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休息的权利
- 受教育既是公民的权利也是公民的义务
- 国家在确定公民纳税义务时,要保证税制科学合理和税收负担公平
- 要坚持税收法定原则,税收基本制度实行法律保留
- 纳税义务直接涉及公民个人财产权,宪法纳税义务具有防止国家权力侵犯其财产权的属性
- 履行纳税义务是公民享有其他权利的前提条件
- 该规定要求国家保障每个公民获得住宅的权利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0条规定,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视情节给予不同时日的行政拘留和罚款。该条规定体现了宪法保障住宅不受侵犯的精神
- 《刑事诉讼法》第69条规定,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该条规定是对《宪法》规定的公民住宅不受侵犯的合理限制
- 住宅自由不是绝对的,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为了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嫌疑人,严格依法对公民住宅进行搜查并不违宪
- 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 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包括国家的和集体的财产
- 国家可以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无偿征收或征用
- 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 ①②
- ③④
- ①③
- ②④
- 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村民委员会成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2届
- 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须经投票的村民过半数通过
- 村民委员会选举由乡镇政府主持
- 村民委员会成员丧失行为能力的,其职务自行终止
- 由审理案件的法院进行审查并宣告其是否有效
- 由该省人大审查是否违法并作出是否改变或者撤销的决定
- 由国务院将其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撤销的决定
- 由该省人大常委会审查其是否违法并作出是否撤销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