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 题目列表T | T 底部
- 其他四人侵犯了摩尔的生命权
- 按照功利主义“最大多数人之福祉”的思想,“一命换多命”是符合法理的
- 五人之间不存在利益上的冲突
- 从不同法学派的立场看,此案的判决存在“唯一正确的答案”
- 人的良知、道德感与法律之间有时可能发生抵牾
- 苏格拉底服从判决的决定表明,一个人可以被不公正地处罚,但不应放弃探究真理的权利
- 就本案的事实看,苏格拉底承认判决是不公正的,但并未从哲学上明确得出“恶法非法”这一结论
- 从本案的法官、苏格拉底和他的朋友各自的行为看,不同的人对于“正义”概念可能会有不同的理解
- 法律既可以强化权力,也可以弱化权力
- 近现代法治只控制公权,而不限制私权
- 在法治国家,权力若不加限制,将失去在形式和实质上的合法性
- 从法理学角度看,权力制约权力、权利制约权力实际上也应当是在法律范围内的制约和法律程序上的制约
- 范某对案件仅做了事实描述,未进行法律判断
- “拔河人数过多导致了事故的发生”这一语句所表达的是一种裁判事实,可作为演绎推理的大前提
- “该中心按40%的比例承担责任,赔偿4万元”是从逻辑前提中推导而来的
- 法院主要根据法律责任的效益原则作出判决
- 李能的行为违反了物权的取得应当遵守法律、尊重公德、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法律规定
- 从法理上看,法院主要根据“法律家长主义”原则(即,法律对于当事人“不真实反映其意志的危险选择”应进行限制,使之免于自我伤害)对李能的意志行为进行判断,从而否定了他的做法
- 潘桂花被鉴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是对法律关系主体构成资格的一种认定
- 从诉讼“争点”理论看,本案争执的焦点不在李能是否利用其母不识字骗其母签订合同,而在于合同转让的效力如何认定
- 李某的解释为非正式解释
- 李某运用的是文义解释方法
- 法官运用的是体系解释方法
- 就不同解释方法之间的优先性而言,存在固定的位阶关系
- 法官所提及的“习俗”在我国可作为法的正式渊源
- 在本案中,法官主要运用了归纳推理技术
- 从法理上看,该判决不符合《婚姻法》第19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之规定
- 《婚姻法》和《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均属于规范性法律文件
- 该协议仅具有道德上的约束力
- 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能仅被看作是一种内心活动,而应首先被视为可能在法律上产生后果的行为
- 法律禁止的行为或不禁止的行为,均可导致法律关系的产生
- 法官对协议的解释符合“法伦理性的原则”
- 任意性规则
- 法律原则
- 准用性规则
- 禁止性规则
- 平等的社会只存在平等主体的权利,不存在义务;不平等的社会只存在不平等的义务,不存在权利
- 在古代法律中,支配权仅指财产上的权利
- 平等的社会不承认绝对的人身依附关系,法律禁止一个人对另一个人的奴役
- 从法理上讲,平等的主体之间不存在相互的支配,他们的自由也不受法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