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史 题目列表T | T 底部
- 罗马法可以满足当时西欧各国一般财产和契约关系发展变化的需要,始得以复兴
- 复兴运动约从公元10世纪开始
- 评论法学派在复兴运动中,起到了开创作用
- 注释法学派致力于罗马法与西欧社会司法实践的结合,促进了罗马法的研究和适用
- 属于英美法系特点的有:①③⑥⑦
- 属于大陆法系特点的有:②④⑤⑦
- 属于英美法系特点的有:①③④⑤
- 属于大陆法系特点的有:②③⑤⑦
- 周礼分为五礼,核心在于“亲亲”“尊尊”,规定了政治关系的等级
- 西周时期五刑,即墨、劓、剕(刖)、宫、大辟,适用于庶民而不适用于贵族
- “礼”不具备法的性质,缺乏国家强制性,需要“刑”作为补充
- 违礼即违法,在维护统治的手段上“礼”“刑”二者缺一不可
- 关于刑事责任能力的确定,以身高作为标准,男、女身高六尺二寸以上为成年人,其犯罪应负刑事责任
- 重视人的主观意识状态,对故意行为要追究刑事责任,对过失行为则认为无犯罪意识,不予追究
- 对共犯、累犯等加重处罚,对自首、犯后主动消除犯罪后果等减轻处罚
- 无论教唆成年人、未成年人犯罪,对教唆人均实行同罪,加重处罚
- 唐律规定,审判时“必先以情,审察辞理,反复参验,犹未能决,事须拷问者,立案同判,然后拷讯,违者杖六十”
- 《断狱律》说:“若赃状露验,理不可疑,虽不成引,即据状断之”
- 唐律规定,对应议、请、减和老幼残疾之人“不合拷讯”
- 《断狱律》说:“(断狱)皆须具引律、令、格、式正文,违者笞三十
- 契约的订立必须出于双方合意,对强行签约违背当事人意愿的,要“重蜫典宪”
- 买卖契约中的“活卖”,是指先以信用取得出卖物,之后再支付价金,且须订立书面契约
- 付息的消费借贷称为出举,并有“(出举者)不得迴利为本”的规定,防止高利贷盘剥
- 宋代租佃土地契约中,可实行定额租,佃农逾期不交租,地主可诉请官府代为索取
- “所有法国人都享有民事权利”,“满21岁为成年,到此年龄后,除结婚章中规定的例外,有能力为一切民事生活上的行为”——民事权利地位平等原则
- “所有权是对物有绝对无限制地使用、收益及处分的权利,但法令所禁止的使用不在此限”——私有财产权不可侵犯和部分有限原则
- “契约是一种合意,依此合意,一人或数人对其他一人或数人负担给付、作为或不作为的债务”,“依法成立的契约,在缔结契约的当事人间有相当于法律的效力”——契约自由原则
- “任何行为使他人受损害时,因自己的过失而致行为发生之人对该他人负赔偿的责任”,“任何人不仅对其行为所致的损害,而且对其过失或懈怠所致的损害负赔偿责任”——过失(错)责任原则
- 长券为“质”,短券为“剂”
- “质”由买卖双方自制,“剂”由官府制作
- 契约达成后,交“质人”专门管理
- 买卖契约也可采用“傅别”形式
- 晋国赵鞅“铸刑鼎”为中国历史上首次公布成文法
- 奴隶主贵族对公布法律并不反对,认为利于其统治
- 打破了“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壁垒
- 孔子作为春秋时期思想家,肯定赵鞅“铸刑鼎”的举措
- 促使法律统治“一准乎礼”,实现了礼律统一
- 科条简要、宽简适中、立法技术高超,结构严谨
- 是我国传统法典的楷模与中华法系形成的标志
- 对古代亚洲及欧洲诸国产生了重大影响,成为其立法渊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