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史 题目列表T | T 底部
- 情实指案情属实、罪名恰当者,奏请执行绞监候或斩监候
- 缓决指案情虽属实,但危害性不能确定者,可继续调查,待危害性确定后进行判决
- 可矜指案情属实,但有可矜或可疑之处,免于死刑,一般减为徒、流刑罚
- 留养承嗣指案情属实、罪名恰当,但被害人有亲老丁单情形,奏请皇帝裁决
- 类推是适用法律的一般形式,有明文规定也可“比附援引”
- 被类推定罪的行为,处罚应重于同类案件
- 被类推定罪的行为,处罚应轻于同类案件
- 唐代类推原则反映了当时立法技术的发达
- 故意使罪犯未受到惩罚,属于“纵囚”
- 对已经发生的犯罪,由于过失未能揭发、检举,属于“见知不举”
- 对犯罪行为由于过失而轻判者,属于“失刑”
- 对犯罪行为故意重判者,属于“不直”
- 秦国商鞅实施变法改革,全面贯彻法家“明法重刑”的主张,加大量刑幅度,对轻罪也施以重刑,以实现富国强兵目标
- 西汉文帝为齐太仓令之女缇萦请求将自己没官为奴、替父赎罪的行为所动,下令废除肉刑
- 唐代废除了宫刑制度,创设了鞭刑和杖刑,以宽减刑罚,缓解社会矛盾
- 《大清新刑律》抛弃了旧律诸法合体的编纂形式,采用了罪刑法定原则,规定刑罚分为主刑、从刑
- 《法经》六篇中有“具法”篇,置于末尾,为关于定罪量刑中从轻从重法律原则的规定
- 《晋律》共20篇,在刑名律后增加了法例律,丰富了刑法总则的内容
- 《北齐律》共12篇,将刑名与法例律合并为名例律一篇,充实了刑法总则,并对其进行逐条逐句的疏议
- 《大清律例》的结构、体例、篇目与《大明律》基本相同,名例律置首,后为吏律、户律、礼律、兵律、刑律、工律
- 西学为体、中学为用
- 中学为体、西学为用
- 坚持德治、排斥法治
- 抛弃传统、尽采西说
- 周初统治者为修补以往神权政治学说的缺陷,提出了“德主刑辅,明德慎罚”的政治法律主张
- 《汉书•陈宠传》称西周时期的礼刑关系为“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失礼则入刑,相为表里”
- 西周的借贷契约称为“书约”,法律规定重要的借贷行为都须订立书面契约
- 西周时期在宗法制度下已形成子女平均继承制
- 按照罗马私法,私诉是根据个人的申诉对有关私人利益案件的审理,这是保护私权的法律手段,相当于后世的民事诉讼
- 直到1875年司法改革前,普通法院与衡平法院的并列一直是英国司法的显著特征
- 在法国,判例从来不被作为正式法律渊源,对法院判决无拘束力
- 从诉讼程序传统来看,大陆法系倾向于职权主义,法官在诉讼中起积极主动的作用
- 断案必须根据事实,要追究犯罪人的动机,动机邪恶者即使犯罪未遂也不免刑责
- 在着重考察动机的同时,还要依据事实,分别首犯、从犯和已遂、未遂
- 如犯罪人主观动机符合儒家“忠”、“孝”精神,即使行为构成社会危害,也不给予刑事处罚
- 以《春秋》经义决狱为司法原则,对当时传统司法审判有积极意义,但某种程度上为司法擅断提供了依据
- 杀害同乡人的祖父母、父母依律应处死刑者,若遇赦虽能免罪,但须移居外乡
- 该条文规定的移乡避仇制体现了情法并列、相互避让的精神
- 该条文将法律与社会生活相结合统一考虑,表现出唐律较为高超的立法技术
- 该条文侧面反映了唐律“礼律合一”的特点,为法律确立了解决亲情与法律相冲突的特殊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