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职业道德 题目列表T | T 底部
- 年底前,张某要求当事人撤诉,明年再起诉,理由是年底不结案就会影响全年结案率
- 张某之妻从事律师职业
- 张某私下通知当事人王某接受对方的调解意见,否则将败诉
- 张某与对方当事人同时出现在某研讨会上
- 行政机关职务
- 审判机关职务
-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
- 政协委员
- 凡是职务犯罪和重案都是检察院自侦的;只有检察院才有批捕权、公诉权;检察院还可以对民事案件进行抗诉
- 法院实行审判公开,除非法有例外规定,记者都可以采访报道案件;除非法有例外规定,没有在庭上口头调查过的证据,一律不能作为定案的证据
- 律师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检察院应当保证律师的会见权和阅卷权
- 在审判制度中实行“两审终审制”,从来没有过“一审终审”的情况
- 不告不理原则体现了审判权的被动性,是审判中立的根本要求
- 一切审判程序都必须适用直接原则和言词原则
- 审判权独立行使原则与法律监督之间在根本点上不存在矛盾
- 审判及时原则体现了现代审判活动的效率价值
- 律师违反敬业尽职义务的,只有其客户才有权向律师协会投诉和向法院起诉
- 如果甲和乙构成了该项犯罪,对律师事务所收取的律师费予以没收
- 如果甲和乙构成了该项犯罪,司法行政机关可以吊销其律师执业证
- 如果甲和乙构成的是过失犯罪,可以向其投保的保险公司请求赔付
- 在中国古代,没有司法的概念,也没有司法的活动
- 我国清朝末年引进西方的司法制度,将行使检察权的机关附设在大理院或同级审判厅
- 新中国的司法制度是独立创建的,没有受到其他国家的影响
- 按照对司法特性的理解,我国检察院作出的决定有时也具有终局性
- 法官开庭时发现一方的律师沈某是其过去的同事,没有主动回避
- 律师袭某约请主办法官童某吃饭,了解所代理案件的案情
- 某律师事务所主办的所刊发表法官彭某的文章
- 某律师事务所举办法律实务研讨会,邀请法官周某出席演讲
- 明示与司法机关的特殊关系
- 为承揽业务做虚假承诺,对委托人进行误导
- 对刑事案件根据诉讼结果协议收费
- 怂恿委托人制造伪证
- 根据领导批条办案,谁的官大就按谁的批示办理
- 同学朋友问案,总能仗义地告之案件审理和合议情况
- 对双方律师宣称:该吃可以吃、该喝可以喝,案子该怎么办还怎么办
- 一方托情相约,在承诺保密的情况下,同意私下单独接触
- 无论徐某主观上是否出于故意,只要被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即应予开除
- 如果徐某主观上出于故意,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判处管制拘役,即应予开除
- 如果徐某主观上出于过失,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宣告缓刑,不一定予以开除
- 如果徐某被依法免于刑事处罚,应予降级或撤职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