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章 刑法综合 题目列表T | T 底部
- 甲构成不作为犯的义务来源是先行行为
- 丙也应当负刑事责任
- 甲构成不作为故意杀人罪
- 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主体为自然人,而不包括单位
- 甲以转移财产的方式逃避支付工人的劳动报酬,数额达到10万元,甲的行为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 乙有能力支付工人的劳动报酬,而不支付,达到6万元,在劳动管理部门责令支付的情况下,才予以支付,乙的行为不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 对于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犯罪分子,如其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 甲指使乙在民事诉讼中作伪证
- 甲煽动某军队干部进行分裂国家的活动
- 甲教唆乙贩卖毒品
- 监狱管理人员甲指使犯人乙殴打犯人丙
- 假释一般有最低实际执行期限的限制,但如果有特殊情况的,也可以报请监狱部门予以核准
- 假释仅适用于被判处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能适用于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后被减为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 犯罪分子被宣告假释后,若原判决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 只要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内犯新罪,即使假释考验期满后才发现,也应当撤销假释
- 简单罪状
- 引证罪状
- 空白罪状
- 叙明罪状
- 司法工作人员暴力取证致人死亡的
- 司法工作人员刑讯逼供致人死亡的
- 监管人员体罚虐待被监管人致其死亡的
- 非法拘禁致被拘禁人死亡的
- 丙是实行犯、甲是教唆犯、乙是帮助犯。甲、乙、丙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的共犯
- 一般可认为甲、丙为主犯,乙为从犯,对乙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 丙具备基本的犯罪构成,甲、乙具备修正的犯罪构成
- 本案属于简单的共犯、必要的共犯
- 甲欲杀乙而向乙开射击,子弹从乙的衣袖穿过,恰巧击中了与乙同行的丙,致丙重伤。丙在治疗过程中由于医疗事故而死亡,甲构成故意杀人既遂
- 甲欲开枪杀乙,射击的结果是导致乙重伤,同时导致乙身边的丙死亡。对甲应以故意杀人未遂和过失致人死亡罪择一重罪处罚
- 甲深夜听见自己家门外有响声,怀疑有人来偷东西,遂拿起猎枪出门寻找小偷,朦胧夜色中见两个人对面走来,甲抬手即是一枪,致使其中一人死亡。事后查明,这两人系深夜找水喝的路人。甲对路人死亡的心理态度是疏忽大意的过失
- 甲与乙系同事,由于升迁问题发生争执,甲计划杀死乙。一天,甲在乙桌子上的矿泉水瓶子里投放了砒霜,意图毒死乙。不料,同一办公室的丙在打完球后口渴难耐,抓起乙桌子上的矿泉水就喝,中毒身亡。甲构成故意杀人既遂
- 王某与张某构成故意杀人的共同犯罪
- 王某属于教唆犯
- 王某是主犯
- 由于王某雇凶杀人,是主犯,应当从重处罚
- 甲的儿子犯罪正在被依法审判,甲到法庭上大吵大闹,并扬言要打法官,使法庭审判无法进行
- 某公安人员下班后在回家路上,遇流氓行凶,遂上前拘捕,却遭乙的阻挠、暴力威胁
- 某民事案件判决后,在法院执行判决时,败诉方当事人采用暴力手段,抗拒法院执行
- 某税务工作人员甘某正在市场依法收税,丁因前天曾遭罚款,因而上前缠住甘某不让其收税,甘某说明自己正在依法执行职务,让丁走开,丁不但不听,反而用拳头殴打甘某,将甘某打成重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