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章 刑法综合 题目列表T | T 底部
- 甲构成故意伤害罪的教唆犯
- 甲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帮助犯
- 乙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实行犯
- 乙构成诈骗罪
- 甲乙不构成共同犯罪
- 甲构成抢劫罪、故意杀人罪、盗窃罪,并罚
- 乙构成强奸罪、故意杀人罪,并罚
- 由于无法查明,甲乙对死亡结果不负责
- 甲将一名赶路的妇女拦住,并将其打昏,拖到路旁树林,脱掉该女的衣裤,正欲行奸时,发现其正值月经期,便不再实施奸淫行为。甲想到“划不来”,于是趁妇女昏迷,将其手表和手提包窃走。甲成立强奸罪中止与盗窃罪既遂,并罚
- 乙为实施运输毒品罪而偷开王某汽车,运输完毒品将汽车变卖。乙构成运输毒品罪和盗窃罪,并罚
- 丙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并利用该组织实施强奸罪,并罚
- 丁盗窃他人价值2万元的布匹,利用盗窃的财物作担保,与第三人签订经济合同,实施诈骗行为的,应以盗窃罪和合同诈骗罪数罪并罚
- 对犯罪的单位只能适用罚金
- 罚金不能单独适用
- 刑法某条文规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单处罚金。”法官可以据此对被告人只判处罚金
- 如果判处甲罪罚金,判处乙罪罚金,则对罚金并科执行
- 前罪是间谍罪,后罪是帮助恐怖活动罪,可以成立特别累犯
- 特别累犯中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不仅包括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还包括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的各种犯罪
- 多数观点认为前后罪的主体要求已满18周岁
- 前后罪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
- 犯罪分子亲友为使犯罪分子“立功”,向司法机关提供他人犯罪线索的,不能认定为犯罪分子有立功表现
- 犯罪分子通过贿买、暴力、胁迫等非法手段获取的他人犯罪线索,不能认定为立功线索
- 犯罪分子从负有查办犯罪、监管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处获取的他人犯罪线索,不能认定为立功线索
- 按照司法机关的安排,将同案犯约至指定地点,或当场指认同案犯的,属于立功
- 不满18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已满75周岁的人只要符合缓刑条件,就应当宣告缓刑
- 对累犯、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
- 对于犯故意杀人、爆炸、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的犯罪分子,不能适用缓刑
- 只要是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就可以适用缓刑
- 甲犯有A、B、C三项罪,分别被判处15年、14年、8年有期徒刑。法院数罪并罚后决定执行15年
- 乙犯有A、B两项罪,分别被判处13年、10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20年有期徒刑。在执行5年后,发现乙还有漏罪,应被判处15年有期徒刑。法院数罪并罚后决定执行25年,已经执行的刑期计算在25年内
- 丙犯有A、B、C三项罪,分别被判处13年、10年、15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25年有期徒刑。在执行5年后,发现丙还有漏罪,应被判处15年。法院数罪并罚后决定执行25年,已经执行的刑期计算在25年内
- 丁犯有A、B、C三项罪,分别被判处13年、10年、15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25年有期徒刑。在执行5年后,丙又犯新罪,应被判处15年。法院数罪并罚后决定执行25年,已经执行的刑期不计算在25年内
-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13年
- 对属于累犯的死缓犯,死缓期满后减为无期徒刑的,如果限制减刑,实际执行刑期不能少于25年
- 对犯投放危险物质罪的死缓犯,死缓期满后减为25年有期徒刑的,如果限制减刑,实际执行刑期不能少于20年
- 如果在缓刑考验期间有重大立功,可以对原判刑罚进行减刑,相应地缩减其缓刑考验期
- 对犯罪分子的假释,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假释意见书,由人民法院审理裁定是否假释
- 对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不得假释
- 李某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减刑后减到10年以下,便可以假释
- 王某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9年,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数罪并罚后,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3年,对王某可以假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