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章 民法综合 题目列表T | T 底部
- 甲将房子卖给丙的行为,构成对甲、乙之间合同的违反,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 甲、乙达成变更协议后,甲依然应当承担因违约而给乙带来的损失
- 甲、乙达成变更协议后,乙不能再向甲主张违约责任的赔偿
- 如果甲、乙没有达成变更协议,乙购房的目的落空,可以请求甲双倍返还购房款
- 乙可以情事变更为由单方通知甲解除合同
- 乙可以情事变更为由向法院请求解除合同
- 如果合同已经履行完毕,则乙不能再以情事变更为由解除合同
- 即使合同已经履行完毕,乙由于目的不能实现,依然可以情事变更为由解除合同
- 乙不可以要求花店承担违约责任
- 甲、乙可同时要求花店承担违约责任
- 花店可要求继续履行,甲不得拒绝
- 花店可要求继续履行,乙不得拒绝
- 张某与甲公司之间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已经成立,但未生效
- 张某与甲公司之间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已经成立,且已生效
- 甲公司应对张某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 张某有权请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 手机专卖店有权要求曾某一次性付清余下的4000元价款
- 手机专卖店有权通知曾某解除合同,将手机取回并请求曾某支付手机的使用费
- 手机专卖店有权收回手机,但不退还曾某已经支付的6000元价款
- 如果曾某在支付第四期价款之时,付了1500元,则手机店不能基于其所有权主张取回标的物
- 甲、乙之间的借款自汇至甲的账户时生效,约定利息超过24%的部分无效
- 甲、乙关于房屋买卖的约定,根据《民法总则》关于通谋虚伪法律行为效力的规定,可认定为无效
- 依据当事人的真实意思,乙在甲不还款时,乙可申请拍卖房屋,用获得价款来偿还债务;若从对外公示的角度看,可以认为乙对房屋享有所有权
- 对于本案中甲、乙之间的纠纷,法院应当按照借款合同纠纷来审理
- 甲是从事饲料加工的企业,甲将企业的厂房、机器设备等一并转让给乙,而后,甲、乙之间又签订了20年的租赁合同,厂房设备等继续由甲使用。经查,甲欠某银行1000万元,银行曾经起诉甲,甲败诉,银行正欲申请强制执行甲的财产。本案中,因为出卖人和承租人是同一人,因此,不构成融资租赁关系
- 如果承租人对于租赁物的经营使用应当取得行政许可,则如果出租人未取得行政许可,则融资租赁合同无效
- 如果融资租赁合同中,当事人对于欠付租金解除合同的情形没有约定,则承租人欠付租金达到2期以上,或者数额达到全部租金10%以上,经出租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 融资租赁合同签订后,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承租人承担,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按照约定继续支付租金,租赁物造成他人损失的承租人承担责任。因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后意外毁损、灭失等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而解除,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按照租赁物折旧情况给予补偿
- 合同已经开始履行,甲公司不得无故解除合同
- 因主合同解除,乙公司的担保责任也归于消灭
- 乙公司应对甲公司解除合同的民事责任承担担保责任
- 甲公司解除合同无需经过丙加工厂和乙公司的同意
- 甲与商贸行之间、商贸行与美食城之间的合同均为行纪合同
- 商贸行每公斤多卖出1元获得利益由商贸行和甲平均分配
- 商贸行多支出的费用应当由商贸行承担
- 如果鸡蛋有质量问题,美食城应当向商贸行主张违约责任
- 对于乙的损害,甲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应减轻甲的责任
- 对于小朋友A的伤害,甲应承担责任,同时丙应当与甲一起承担连带责任
- 对于丁的损害,应当由张某承担赔偿责任
- 对于丁的损害,甲可予以适当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