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章 民法综合 题目列表T | T 底部
- 正在公园陪伴幼子的秦医生因为在网上公开发表了质疑红毛药酒的文章,突然被便衣警察带走,在附近的邻居王阿姨主动代为照看秦医生的孩子,王阿姨行为中有和秦医生订立民事合同的意思
- 一次甲听到路人乙、丙在聊天,乙对丙说,这iPhone手机真结实,能把核桃砸开,甲信以为真,回家用自己的手机砸核桃,导致手机损坏,甲与乙、丙之间产生侵权关系
- 甲与龙图律师事务所签订了委托合同,由于该律师事务所不具有法人资格,故此合同不构成民事法律关系
- 甲与其妻乙约定,如因甲出轨导致离婚,甲应补偿乙50万元,后二人果然因此离婚。乙要求甲依约赔偿
- 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关于名人字画的买卖合同已经成立生效,若甲公司不履行,则乙公司有权请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 甲公司发出的要约因法定代表人王某的死亡而失去效力
- 甲公司因被吊销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因此,失去了主体资格,即便甲公司不履行名人字画的买卖合同,乙公司也不能请求甲承担违约责任
- 甲公司因违法经营被吊销营业执照并不导致甲主体资格的丧失,但是,由于甲公司在接到乙公司的回函后,没有经过董事会的同意,甲乙关于名人字画的买卖合同没有成立
- 未成年人甲的父母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甲的监护人,遗嘱监护人的确立自遗嘱订立时发生效力
- 未成年人甲的父母之外的人,如果对于担任监护人发生争议的,可直接向法院起诉
- 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某大学教授杜某可以与其喜欢的学生李某签订协议,约定当杜某丧失或部分丧失行为能力时,由李某担任监护人,此约定的性质为附期限的委托监护
- 可能的临时监护人包括:村委会、居委会、民政部门和父母所在的工作单位
- 撤销宣告死亡没有顺序的限制,而且甲本人也可以申请撤销
- 如果在申请宣告甲死亡后,甲的配偶没有结婚,在撤销宣告死亡后,甲的配偶不愿恢复婚姻关系的,可以通过向婚姻登记机关书面声明拒绝恢复
- 甲重新出现后,被继承的财产,继承人应依法返还,如果财产已经被第三人合法取得,则第三人不需返还,由继承人进行适当补偿
- 甲重新出现后,如果甲配偶已经与他人同居,则此时婚姻关系不可能自行恢复
- 乙某最早可以在2014年5月2日申请宣告甲某死亡
- 宣告死亡判决作出后,2012年5月1日为甲某的死亡日期
- 甲某的债务消灭,其继承人可以继承甲某的全部财产,但需要用遗产偿还甲某的债务
- 宣告死亡判决作出后,乙某欲将女儿送给他人收养,甲某的父母无优先抚养权
- 甲被乙的狗咬伤,甲要求乙赔偿的权利具有排他性
- 丙公司与丁公司协议,丙不在丁建筑的某楼前建造高于该楼的建筑,丁对丙享有的此项权利具有支配性
- 张某与刘某签订供货合同,没有约定履行顺序,张某要求刘某交货,刘某以张某未支付货款为由拒绝履行,刘某行使的权利是抗辩权
- 合同的一方当事人要求撤销因受欺诈订立的合同的权利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 甲将租赁的一辆汽车转让给乙
- 甲在某网店购得国家禁止销售的窃听器
- 某公司误将甲当成乙而与之签订委托合同
- 甲谎称未婚,乙信以为真与之结婚
- 乙构成欺诈,丙可以撤销合同
- 丙要行使撤销权,需要以单方通知的形式作出
- 皮包是赠与的,不能视为买卖的组成部分,丙撤销手机买卖合同的,不影响皮包赠与合同的效力
- 丙不能授权甲作为代理人,因为甲没有完全行为能力
- 本案中保险公司不能撤销保险合同,因为合同相对人甲对于欺诈的发生不知情
- 本案中保险公司可以撤销合同
- 如果本案中因为欺诈使得撤销权成立,则保险公司单方通知即可撤销合同
- 如果本案中保险公司的撤销权成立,则在撤销保险合同后,可以主张甲赔偿损失
- 甲对于乙的赠与无效,因为构成自己代理
- 甲对于丙的赠与无效,因为构成自己代理
- 乙、丁之间的租赁合同需要经过丁同意方可发生效力
- 丙、丁之间的合同不需要经过丁同意即可发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