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商法综合 题目列表T | T 底部
- 由甲、乙、丙三人承担连带责任
- 由甲、乙、丁三人承担连带责任
- 由甲、乙、丙、丁四人承担连带责任
- 上述说法都不对
- 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人寿保险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5年不行使而消灭
- 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除分立、合并或者被依法撤销外,不得解散
- 人寿保险公司不得将财产保险和人寿保险混业经营
- 人寿保险公司依法破产后,应先赔偿或给付保险金,再清偿所欠税款
- 委托他人进行企业的设立登记时,应当出具投资人的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的合法证明
- 个人独资企业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业务
- 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应当在申请设立登记时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 个人独资企业的从业人员不得少于8人
- 甲、乙二人应当共同对外承担民事责任
- 甲全面负责汽车修理厂的经营和管理,对外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 乙以汽车修理厂的名义对外所为的法律行为所产生的民事责任由乙自己承担
- 乙以汽车修理厂的名义对外所为的民事法律行为,经甲追认后才能生效
- (1)(3)(4)(2)
- (1)(4)(3)(2)
- (3)(1)(4)(2)
- (3)(1)(2)(4)
- 公司的净资产为2000万元
- 债券的期限为2年
- 债券的拟发行额为6000万元,实际发行额为5000万元
- 公司的累计债券余额为公司的净资产的35%
- 《个人独资企业法》所称的个人独资企业,是由一个法人或自然人投资设立的企业
- 《个人独资企业法》所称的个人独资企业,是由一个法人投资设立的,对外承担有限责任的公司
- 《个人独资企业法》所称的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该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 《个人独资企业法》所称的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该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 即使丙船救助末取得效果,丙船仍有权获得救助费用的补偿
- 即使甲船船长明确地合理地拒绝丙船的救助,丙船救助取得效果的,仍有权从甲船处获得救助报酬
- 甲船和乙船按照过错程度承担丙船的救助款项
- 丙船救助中救助了甲船和乙船的船员,丙船有权要求获救船员支付救助报酬
- 合资双方签订的合同显然偏向于外方,损害了中方的权益
- 合营企业一旦建成并投入生产,将对当地的环境造成严重的污染
- 合营企业经营目的是生产枪支弹药
- 合营企业的合营者的中方是一合伙企业的合伙人王某
- 汇票因持票人违背背书人的意思而再背书转让无效
- 汇票的原背书人对其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 新的持票人的票据权利因不得转让的记载而变得毫无意义
- 新的持票人不能以所持汇票向付款人提示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