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章 民诉综合 题目列表T | T 底部
- 对于调解书,当事人可以申请再审,检察院也可以提出抗诉,但是法定理由不一样
- 该省高院应当将检察院的抗诉和甲公司的再审申请合并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再审的裁定
- 省高院应当终结对甲公司再审申请的审查,并直接作出再审裁定
- 省高院应当对检察院的抗诉进行审查,如不成立,再审查甲公司的再审申请是否成立
- 该市检察院发现该情形,可以向该中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省人民检察院备案
- 该市检察院发现该情形,可以提请省检察院向省高院抗诉
- 当事人可以在判决生效后向检察院申请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 省人民检察院向省高院提起抗诉后,本案应当由省高院提审
- 法院作出再审裁定后,应当决定中止原生效裁判的执行
- 本案应当适用一审程序进行重新审理
- 中院在作出再审裁定的同时,应当撤销原判决
- 再审过程中,邓某新增独立的诉讼请求,再审法院应当调解,调解不成,告知另行起诉
- 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都是非讼程序
- 特别程序的案件一律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一律实行一审终审
- 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除选民资格和重大疑难案件应当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外,一律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 特别程序一律不适用辩论原则,不适用调解制度
- 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由基层法院管辖,但是担保财产标的额超过基层法院级别管辖范围的,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 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审查,可以询问申请人、被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必要时可依职权调查案件相关事实
- 法院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实现担保物权,该裁定可以强制执行;当事人对该裁定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裁定后15日内提出,利害关系人有异议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益受损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
- 法院审查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申请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 支付令可以留置送达,但不能公告送达
- 支付令在法定的异议期限内不产生法律效力
- 债务人提出书面异议后,法院经形式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失效,转入诉讼程序,但申请支付令的一方当事人不同意起诉的除外
- 债务人收到支付令后,不在法定期间内提出书面异议,而向法院起诉的,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
- 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以促进纠纷的解决
- 组织当事人就债权债务纠纷进行辩论
- 法院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将案件转为诉讼程序审理,但张某在收到裁定后15日内提出不同意转为诉讼程序的除外
- 案件转为诉讼程序的时间,即为张某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时间
- 当事人申请执行应当在2年内提出,该2年不能中止、中断
- 申请执行人超过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 法院对案件进行再审时,应当裁定终结执行
- 执行程序是审判程序的继续,而审判程序是执行程序的前提
- 在暂缓期限内,张三有变卖该房屋的行为,法院可以依黄某的申请恢复强制执行,并直接裁定执行张三的房屋
- 在暂缓执行期限届满后,担保期间内,刘某仍不履行义务,法院可以依黄某的申请恢复执行,并裁定将张三变更或者追加为被执行人,对其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 担保期间届满后,黄某申请执行张三的房屋,法院不予支持,张三可以申请解除对其房屋的查封
- 暂缓期限届满后,刘某仍不履行义务,黄某只能在刘某不能履行债务的情况下才能申请执行张三的房屋
- 参与分配只适用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故本案法院进行参与分配的做法是错误的
- 在参与分配中,对债务人的财产享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依然享有优先受偿权
- 未提出异议的其他债权人、债务人未提出反对意见的,法院即应当按照甲的异议对原方案进行审查修正后进行分配
- 债权人乙对甲的异议提出反对意见的,法院应当通知异议人甲,甲有权在15日内以乙为被告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