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冲刺综合 题目列表T | T 底部
- 应通知某乙另行起诉
- 不应受理某乙的再审申请,因为已经过了再审时效
- 应受理某乙的再审申请,因为该证据属于法律规定的“新证据”
- 因某乙提交的证据在原审时就客观存在,只是由于其不妥善保管导致其庭审时不能提供,该证据不属于法律所规定的“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所以应不予受理某乙的再审申请
- 自然法学派认为,实在法不是法律
- 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认为,法与道德在本质上没有必然联系
- 中国古代的儒家认为,治理国家只能靠道德,不能用法律
- 近现代的法学家大多倾向于否定“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的说法
- 保辜的期限根据案件的情节而有所差别。一般来说,手足伤为10日,他物为20日,刀刃与汤、火等为30日,肢体伤残为50日
- 如果受害人在辜限内死亡,则加害者承担伤人罪责
- 如果受害人在辜限外死亡,则加害者承担伤人罪责
- 保辜制度有利于缓和社会矛盾
- 县级以上各级人大选举本级人民法院院长,不须报上级人民法院院长提请该级人大常委会批准
- 县级以上各级人大罢免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不须报上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大常委会批准
- 县级以上各级人大罢免本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不须报上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提请该级人大常委会批准
- 县级以上各级人大选举本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不须报上级党委批准
- 便衣民警甲带领联防人员夜间巡逻,见一卡车停在路旁,车上无人,遂上去查看,恰逢该车司机乙回来,怀疑有人偷车,即手持棍棒喝令甲下车。甲误认为坏人袭击,即开枪将乙打死
- 甲、乙、丙同在饭馆喝酒,甲、乙因故争吵并扭打起来,两人越打越激烈,最后各抄起一把菜刀要拼命。丙将两人劝开,先在一旁劝说甲,乙突然一刀砍向甲,却砍在丙身上,造成丙重伤
- 甲的邻居乙是精神病人,一日,甲忽然看见乙持刀追逐其年仅8岁的儿子。为使儿子免遭不测,甲随手操起一根铁棍,把乙打倒。经查,乙左脚被打致粉碎性骨折
- 甲骑车不慎撞着行人乙,乙上前对甲拳打脚踢,致甲口鼻流血,然后,扬长而去
- 绑架罪
- 绑架罪和抢劫罪
- 抢劫罪和敲诈勒索罪
- 抢劫罪
- 某甲对某乙谎称出售一处房产,让某乙带上30万元现金。当某甲和某乙在该待出售的房屋内等候“房主”到来时,某甲建议某乙把现金放在该房屋的一个壁柜中。现金放入壁柜后,某甲将柜门锁上,钥匙交给某乙拿着。然后借故走开,从壁柜的背面将30万元现金取走。某乙久等未见某甲回来,打开柜门才发现壁柜中的巨款不见了。某甲构成诈骗罪
- 甲某因为乙某与其妻通奸,就找到乙某索取20万元“赔偿费”。乙某不从,甲某就对其进行殴打。乙某无奈,只好写出一份承认与甲妻通奸并承诺自愿赔偿20万元损失费的保证书。乙某构成敲诈勒索罪
- 甲某听说某别墅区的人很有钱,便撬开一座别墅的院门,进去后窃得人民币5万元。刚走出别墅区的大门,保安见其形迹可疑,遂叫其“站住”。某甲为逃脱,使用撬锁的铁棍朝保安连击数下,将保安击倒后乘机脱身。某甲的行为属于入户抢劫,依法应当在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的幅度内适用刑罚
- 现役军人某甲潜入军营的军械库盗窃自动步枪一支、子弹100发。正要离开时被值勤军人发现,喝令某甲站住。某甲情急之中开枪将执勤军人射杀后逃离军械库。某甲构成抢劫罪
- 侮辱他人导致他人自杀身亡
- 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与体罚虐待致人死亡
- 组织他人偷越国境造成被组织者死亡
- 遗弃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致其死亡
- 某甲没有教唆他人实施犯罪的故意,但因言行不慎而起到了教唆某乙实施犯罪的作用
- 某乙未实施某甲所教唆的犯罪,却实施了其他的犯罪
- 某乙实施了某甲所教唆的犯罪,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遂
- 被教唆者未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或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
- 甲乙共同构成强奸罪
- 甲属于强奸的结果加重犯
- 因为重伤的结果是由甲在乙加入之前造成的,乙对此结果不负结果加重的责任
- 甲是实行犯,乙是帮助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