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国法【综合】 题目列表T | T 底部
- 汇付属于商业信用,托收和信用证属于银行信用
- 在跟单托收支付方式中,对卖方来说,承兑交单的风险大于付款交单
- 《托收统一规则》和《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均属于国际惯例
- 如果信用证经保兑,只有在开证行明确拒付的条件下,保兑行才对受益人承担付款的义务
- 外国驻我国使领馆可以向其本国公民送达文书和调查取证,但不得违反我国法律并不得采取强制措施
- 未经我国主管机关允许,任何外国机关(使领馆除外)或个人不得在我国领域内送达文书和调查取证
- 对外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我国依照共同参加的条约或互惠关系审查后认为符合条件的,仅承认其中解除夫妻身份关系的内容
- 外国法院在条约或互惠的基础上请求我国法院司法协助的,若请求事项有损我国主权、安全或社会公共利益的,我国法院不予执行
- 认定约翰的行为无效,手机可以退货
- 认定约翰的行为有效,手机不能退货
- 认定约翰为限制行为能力人,但因本案所涉金额不大,判购买行为有效
- 法院应根据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处理该案
- 在“链式销售”中,中间环节的卖方应当承担装运货物的义务
- 术语分为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的和适用于水上运输方式的两大类
- 在DAT术语下,卖方承担将货物从运输工具上卸下并交由卖方处置的义务
- FOB只强调卖方承担货物装上船为止的一切风险
- 涉及“安全”而产生的费用由受助方承担
- 国际刑事法院管辖范围限于灭绝种族罪、战争罪、危害人类罪、侵略罪
- 纽伦堡审判和东京审判开创了追究个人战争刑事责任的实践
- 联合国前南国际法庭、联合国卢旺达国际法庭和国际刑事法院都是常设的国际刑事司法机构
- 无论是国际不法行为还是国际罪行,都只需相应国家承担责任
- 承运人F公司无须对本案的货物损失负责
- D公司有权向E公司索赔海水浸泡导致的机械设备损失
- 因为风险已经转移给买方,买方D公司无权向卖方E公司索赔锈损责任
- D公司与E公司的买卖合同的效力问题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 本案中货物风险是在装运港货物被装上船后转移给买方
- 本案中应由E公司负责安排运输和投保
- 海水浸泡导致的机械设备损失,保险公司应予理赔
- 如果货物投保的是一切险,保险公司对题中锈损应予理赔
- 该两公司并未约定争议适用的法律,在庭审中均援引甲国法且对之没有提出异议,可以推断他们选择了甲国法
- 因为对该合资争议中国法院有专属管辖权,故该两公司就其争议的解决自始不能选择仲裁
- 如果A公司在中国境内设有分支机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向其分支机构送达司法文书
- 如果A公司的经常居所地在乙国,则关于A公司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可以适用乙国法
- 该条约须由全国人大决定批准
- 该条约应在中国优先直接适用,但我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 根据后约优于先约的原则,如果该协定的内容与WTO规则相冲突,三国应适用该协定的规定
- 既然甲中两国都是WTO成员,他们之间的自由贸易协定背离了GATT最惠国待遇原则
- 如果依据我国法律规定只能在中国购买,构成了当地成分要求,违反了《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
- 如果A公司的投资大部分来自于银团贷款,由A公司直接和牵头银行签订协议,再由牵头银行与各参与银行分别签合同,让渡其在贷款协议中的份额的做法,叫做间接式银团贷款
- 如果中国向A公司的分支机构在中国的营业所得征收企业所得税后,甲国又将A公司分支机构的全部所得纳入A公司全球收入的一部分按照甲国的税率进行征税时,就构成了重叠征税
- 如果中国依据与甲国的双边税收协定,要求甲国将中国给予A公司税收减免而未缴纳的税款,视为已缴税款而给予抵免的制度,叫税收饶让抵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