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卷[三校名师] 题目列表T | T 底部
- 已构成绑架罪
- 已构成敲诈勒索罪
- 已构成非法拘禁罪
- 已构成拐卖儿童罪
- 甲在菜市场买完菜闲逛,发现乙将皮箱放在地上正在挑菜,于是上前趁乙不注意将皮箱拎起就跑,不料被乙发现,乙穷追不舍,甲拿起手中刚买的菜向乙扔去,乙吓一跳,抱头蹲在地上,甲趁机脱逃。甲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 甲到乙家做客,乙去厨房给甲沏茶,此时甲发现乙家桌子上摆着一打现金(共计2600元),于是就将厨房门反锁上,拿起那打现金就跑,乙无奈只能从窗户看着甲扬长而去。甲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 甲请乙到餐厅吃饭,故意将乙灌醉,掏走乙身上的3000元现金以及手机扬长而去。甲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 甲饮酒过量躺在路边不省人事,乙见状向围观路人声称自己是甲的亲属,将甲拖到无人之处,将甲身上的手机以及手表取走。乙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 甲在超市内撕下低档数码相机的条形码,贴到高档数码相机的包装盒上,拿到收款台后一声不吭,收银员只收取了低档相机的货款
- 乙将超市内的两个照相机盒打开,将其中的一个照相机盒中的塑料泡沫取出,将两个照相机装入一个盒内,拿到收款台后一声不吭,收银员只收取了一个照相机的货款
- 丙在超市内将方便面箱子打开后,拿出两袋方便面,装入一台照相机,拿到收款台一声不吭,收银员只收取了一箱方便面的货款
- 丁在B家作客时,发现B书架上名为《诈骗罪研究》的一书中夹有一张清代邮票,丁便声称将该书借给自己看几天。B忘记了该书中夹有清代邮票,便将该书借给丁。丁把该书拿回家后,将清代邮票取走,第三天将书还给B
- 甲利用互联网建立主要用于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的群组,成员达到45人,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 某网站的直接管理者乙以牟利为目的,明知张三等人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的是淫秽电子信息,仍放任其在自己的网站上发布,通过会员制方式进行浏览,注册的会员达600余人,乙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 某电信业务经营者丙明知李四建立的是淫秽网站,仍为其提供通讯传输通道、代收费等服务,收取服务费数额达3万元,丙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 丁明知王五建立的是淫秽网站,为牟取巨额收益,仍在网站上投放广告达50余条,丁并不构成犯罪
- 挪用公款罪与受贿罪,应择一重罪从重处罚
- 应以挪用资金罪、职务侵占罪论处,实行数罪并罚
- 应以挪用公款罪、贪污罪论处,实行数罪并罚
- 应以挪用公款罪、贪污罪、受贿罪论处,实行数罪并罚
- 甲因走私淫秽物品被公安机关逮捕。经查实甲的犯罪情节恶劣,走私数额巨大,若甲的律师提出要求与甲见面,此时,公安机关应该在5日内安排会见
- 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7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 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经人民检察院许可,仅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
- 在审判阶段,辩护律师经人民法院同意可以向证人收集证据
- 杀人案中现场勘验笔录
- 贪污案中证明贪污数额的账册
- 强奸案中证明被害人精神状态的鉴定结论
- 伤害案中证明伤害发生过程情况的监控录像
- 以暴力、威胁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证人证言,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证人的猜测性、评论性、推断性的证言,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但根据一般生活经验判断符合事实的除外
- 证人在法庭上的证言与其庭前证言相互矛盾,如果证人当庭能够对其翻证作出合理解释,并有相关证据印证的,应当采信庭审证言。对于未出庭作证证人的书面证言出现矛盾,不能排除矛盾且无证据印证的,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 对于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网络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电子证据,应当主要审查制作、储存、传递、获得、收集、出示等程序和环节是否合法,取证人、制作人、持有人、见证人等是否签名或者盖章等内容,以及该电子证据与案件事实有无关联性;若有疑问的,应当进行鉴定
- 人民检察院、辩护人补充的和法庭庭外调查核实取得的证据,法庭可以庭外征求出庭检察人员、辩护人的意见。双方意见不一致,有一方要求人民法院开庭进行调查的,人民法院可以开庭
- 未经公安机关批准,不得离开住处
- 未经公安机关批准,不得会见家属和律师之外的人
- 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 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 裁定终止审理,并告知自诉人何某对附带民事部分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 裁定终止审理,并根据已查明的案件事实,由范某的遗产继承人对何某负赔偿责任,对附带民事部分一并处理
- 如果根据已查明的案件事实和认定的证据材料,能够证明范某打伤何某完全是正当防卫,范某无罪的,应当判决宣告范某无罪
- 只是裁定终止审理,对附带民事部分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