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卷[万国学校] 题目列表T | T 底部
- 在医院太平间工作的马某在未经家属同意的情况下,将死者的眼角膜取下出卖,获取数万元利益,马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 在监狱工作的宋某在死刑犯人秦某(无子女等亲属)拒绝的情况下,在其死后,将其眼角膜取下,捐献给他人,宋某构成盗窃、侮辱尸体罪
- 无业游民常某见高中生小王(16岁)因无钱买手机而苦恼,于是对其说出卖点没用的器官可以得到很多钱,小王欣然同意。于是在常某的安排下。小王摘取了肾脏一只,得到2万元,常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 无业游民常某对高中生小刘(15岁)说出卖点没用的器官可以得到很多钱,可以买名牌包,小刘同意出卖。于是在常某的安排下。小刘摘取了肾脏一只,得到3万元,常某的行为构成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
- 14周岁的周某携带管制刀具夺取吴某的挎包。周某只构成抢夺罪
- 17周岁的李某对同学伤害造成重伤,父母捆绑其到公安局。李某若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认定为自动投案并成立自首
- 17岁的刘某虽然年龄小但心狠手辣,所犯罪行极其严重,对刘某可适用无期徒刑
- 高某1990年2月1日出生,2006年3月3日过失致人死亡。高某不应被追究刑事责任
- 公安机关依法对犯罪嫌疑人实施逮捕,这是国家刑罚权的体现
- 《刑法修正案(七)》将绑架罪的最低刑期从10年降为5年,这是国家刑罚权的体现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在必要的时候行使制刑权
- 我国具有刑罚执行权力的机关为监狱和公安机关
- 甲的儿子乙在玩耍中不慎从树上摔下来,甲因乙太笨平日就不太喜欢他,于是没有立即将其送往医院,在数小时后才在邻居的催促下将其送到医院,乙死亡。经查乙从树上摔下脑部受重创,即使立即救治也无法救活,甲不构成不作为犯
- 起重机操作工乙在起运工件时,因旧患突发而休克,致使起重机失去控制,造成五人伤亡的严重事故,此属于意外事件
- 放火罪属于不纯正不作为犯
- 丁男与某女恋爱并发生了性关系,发誓永不分离。后来丁男移情别恋,提出与某女断绝关系。某女坚决不同意,并一再声明,如果遭到丁男的抛弃就自杀。丁男仍执意断绝关系,后某女自杀死亡。丁男的行为构成不作为犯罪
- 通过互联网传播他人作品,在网页上提供刊登收费广告服务,间接收取费用的
- 以会员制方式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他人作品,数量众多的
- 以在他人作品中刊登收费广告间接收取费用的
- 利用他人上传的侵权作品,在网站或者网页上提供免费刊登收费广告服务的
- 凡涉及外国人的刑事案件均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 人民检察院认为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而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普通刑事案件,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认为不需要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将案件再交基层人民法院审理
- 基层人民法院对于认为案情重大、复杂或者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第一审刑事案件,请求移送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应当经合议庭报请院长决定后,在案件审理期限届满10日以前书面请求移送
- 一人犯数罪、共同犯罪和其他需要并案审理的案件,只要其中一人或者一罪属于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全案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
- 最高人民检察院应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再审抗诉
- 最高人民法院应当依照第二审程序对案件进行重新审判
- 最高人民法院可以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指令省高院再审
- 依照第二审程序所做出的再审裁判是生效裁判。
- 说服自诉人撤诉
- 裁定驳回自诉
- 对甲和乙进行调解
- 中止诉讼
- 姜某的16岁的儿子,正在上初中,学习成绩优异
- 姜某的表哥,因为盗窃罪被判有期徒刑1年,缓期1年执行,现正在缓刑考验期
- 姜某的取得加拿大国籍的姐姐
- 姜某的弟弟,在审理姜某抢劫案的人民法院担任人民陪审员
- 讯问犯罪嫌疑人时,检察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 讯问未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讯问前可以征求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的意见
- 检察人员讯问犯罪嫌疑人前应当制作讯问提纲
- 检察人员讯问犯罪嫌疑人,应当注意方法与策略,防止因讯问不当造成犯罪嫌疑人不正常地推翻有罪供述,影响侦查活动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