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管辖【新】 题目列表T | T 底部
- 发现正在服刑的罪犯在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犯罪没有受到审判的,由原审人民法院管辖,一律不能由服刑地法院管辖
- 正在服刑的罪犯在服刑期间又犯罪的,如果是在犯罪地捕获并发现的,由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辖
- 正在服刑的罪犯在逃脱期间又犯罪的,如果是在犯罪地捕获并发现的,由服刑地人民法院管辖
- 正在服刑的罪犯在逃脱期间又犯罪的,如果是被缉捕押解回监狱后发现的,由罪犯服刑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 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
- 可能判处无期徒刑的案件
- 恐怖活动的案件
- 外国人犯罪的案件
- 由于甲区是最初犯罪地,应由甲区法院管辖
- 由于丙区法院是最初受理法院,应由丙区法院管辖
- 甲区、乙区、丙区法院都有管辖权
- 甲区、乙区法院有管辖权,丙区法院没有管辖权
- 只能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 可以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 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 可以由被害人自主选择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中的哪一个机关直接受理
- 由国家安全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分别管辖
- 由国家安全机关管辖,人民检察院予以配合
- 由人民检察院管辖,国家安全机关予以配合
- 既可以由国家安全机关管辖,也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管辖
- 侮辱、诽谤案属于自诉案件中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 故意伤害罪(轻伤害)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 虐待致人死亡的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 重婚罪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 人民检察院
- 监察部门和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
- 公安机关
- 人民法院
- 只能由人民法院依法受理
- 不能由公安机关受理
- 可以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 不能向公安机关控告
- 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
- 可能判处有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
- 被害人是外国人的刑事案件
- 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案件
- 犯罪地人民法院
- 被告人居住地人民法院
- 主要犯罪地人民法院
- 被告人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