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一 题目列表T | T 底部
- 甲:消费者可以选择适用商品、服务提供地法律
- 乙:经营者可以选择适用商品、服务提供地法律
- 丙:经营者在消费者经常居所地没有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适用法院地法律
- 丁:消费者合同,只能适用消费者经常居所地法律
- 夫妇财产契约的缔结,关于其方式,或依据缔结契约地国之法律,或依婚姻举行时婚姻当事人各自之本国法,或依婚姻继续中夫妇各自之本国法,均为有效
- 外国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依其本国法确定。外国法人在内国进行的民事活动,必须符合内国法律的规定
- 在本人与第三人关系中,代理权的存在与范围以及代理人行使或意图行使代理权所产生的效力,应适用代理人为有关行为时其营业所在地法
- 在任何情况下,外国的法律和法规,一个组织或法人的章程和规定,以及私人间的规定和协议,如果违反公序良俗,在意大利领土上无效
- 若甲公司与乙公司就M号的抵押权发生争议,诉至我国法院,应适用A国法律
- 若甲公司与乙公司就M号的抵押权发生争议,诉至我国法院,对该争议的诉讼时效应适用我国法律
- 若E国人丁就M号对其造成的损害请求赔偿,在我国提起诉讼,应适用D国法律
- 若N号商船的所有人就M号对其造成的损害请求赔偿,在我国提起诉讼,应适用M号和N号的共同国籍国法律即S国法
- 可由中外法律专家向法院提供甲国有关侵犯人格权方面的法律规定
- 可由我国驻甲国使领馆提供甲国有关侵犯人格权方面的法律规定
- 可由甲国驻我国使馆提供甲国有关侵犯人格权方面的法律规定
- 经各种途径仍不能查明甲国有关法律时,由当事人在甲国法律以外的其他国家法律中协议选择法律适用
- 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夫妻人身关系适用的法律
- 当事人不能协议选择夫妻财产关系适用的法律
- 当事人不能协议选择父母子女人身关系适用的法律
- 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父母子女财产关系适用的法律
- 根据《伯尔尼公约》的规定,有权享有国民待遇的国民包括“作者国籍”和“作品国籍”两类情况
- 作者享有和行使依国民待遇所提供的有关权利时,不需要履行任何手续
- 如果作品来源国的保护水平低,则其他成员国必须参照作品来源国的规定,降低对有关作品的保护水平
- 《伯尔尼公约》规定作者的精神权利包括署名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它不受经济权利的影响,在经济权利转让之后,作者仍保有主张作品表明其作者身份的权利,并有权反对对其作品的有损声誉的歪曲、割裂或其他更改或损害行为
- 只有M国和N国把该事项提交安理会后,安理会才有权对此进行审议
- 在采取措施的决议草案进行表决时,只要安理会常任理事国全部投同意票,该决议即被通过
- 在采取措施的决议草案进行表决时,如果获得安理会全体理事国中的9个同意票,该决议即被通过
- 安理会通过的采取相应措施以实现停火和稳定局势的决议,对M国和N国以及所有的成员国都具有拘束力
- 提单是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的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出具的接收货物的收据,也是货物的物权凭证
- 海运单不是货物的物权凭证,不具有流通性,不能转让,但具有货物的收据作用
- 航空运单一般都印有“不可转让”的字样,是货物的物权凭证,也是航空运输合同的证明
- 根据目前已经生效的《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规定,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责任期间为从其接管货物之时起至交付货物时止的期间,在赔偿责任上采用不完全推定责任原则
- 营业地在乙国的M公司从营业地在甲国的K公司进口一批小麦,合同约定货到验收后付款。货物到达目的港,M公司提货验收后,发现货物总重量超出合同约定120吨。对此,M公司可以收取这120吨货物,但须就对方多交付的货物按市场价格交付货款
- 营业地在甲国的卖方Y公司与营业地在乙国的买方W公司订立了一份出口精密仪器的合同。合同规定:买方应在仪器制造过程中按进度付款。合同订立后,W公司即获悉卖方Y公司供应的仪器质量不稳定。于是立即通知Y:据悉你公司供货质量不稳定,故我方暂时中止履行合同。卖方Y公司收到通知后,立即向W公司提供书面保证:如不能履行义务,将由银行偿还买方按合同规定所作出的一切支付。Y公司同时向W公司出具了一份银行保函。但W公司收到此保证和银行保函后仍然坚持中止履行合同。对此,应认定W公司违约
- 营业地在甲国的买方T公司与营业地在乙国的卖方H公司订立了一份大米进口买卖合同,分五批履行,其中第三批出现了质量问题。如果第三批大米的质量问题构成卖方H公司对该第三批货物的根本违约,则T公司可解除整个合同
- 营业地在乙国的买方N公司与营业地在甲国的卖方R公司签署了一项水果买卖合同,合同约定货到验收后付款。但N公司在到货后目的港检验时,发现该水果的大小和质量与合同的规定差别很大,已构成根本违约。对此,N公司可以拒绝接收该批水果
- 国际法院的判决自作出之日起,对甲、乙两国发生拘束力
- 如果国际法院就此案作出判决后,乙国拒不履行依该判决所承担的义务,则甲国可以申请由国际法院对该判决强制执行
- 如果在判决后的第二年,乙国发现能够影响判决的、决定性的且在诉讼过程中不可能获知的新事实,其在新事实发现后的6个月内可申请国际法院复核判决
- 如果甲、乙两国对判决的意义或范围发生争执,则可以请求联合国安理会对此作出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