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三 题目列表T | T 底部
- 本案应由丙取得房屋所有权
- 乙、丁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已经生效,丁可以追究乙的违约责任
- 因为没有进行登记,乙、丁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没有生效,丁可以追究乙的缔约过失责任
- 丁可以直接追究甲的侵权责任
- 损失是由于不可抗力、意外事件造成的
- 损失是由于物品的自然属性造成的
- 损失是由于旅游者的过错造成的
- 损失是由于旅游者未听从旅游经营者或者旅游辅助服务者的事先声明或者提示,未将现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由其随身携带而造成的
- 乙不可以取得所有权,因为没有办理房屋过户登记
- 乙可以自离婚判决做出之日起取得房屋所有权
- 乙可以在2007年5月31日取得房屋所有权
- 如果乙要转让该房屋,不需要进行变更的登记,只要交付即可
- 张三有权要求万利商场承担侵权责任
- 张三有权要求万利商场承担违约责任
- 张三有权要求万利商场承担侵权责任或者违约责任
- 对于张三的起诉,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
- 万利商场证明热水器是三鹿公司设计存在缺陷,不承担责任
- 万利商场证明自己无任何过错,不承担赔偿责任
- 万利商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如果三鹿公司明知该热水器存在缺陷,造成张三严重受损的,可以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 归小芳父母所有
- 归小伟和小芳所有,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 归小芳所有
- 归小芳夫妻和其父母共同所有
- 蓝光公司是青云公司的子公司,可以要求青云公司偿还
- 蓝光公司是独立法人,应当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 债权人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蓝光公司对宏远公司30%的股权用以还债
- 蓝光公司是宏远公司的股东,可以要求宏远公司偿还
- 保险公司可以不向陈某支付保险金
- 保险公司应向陈某支付保险金,但可扣减欠交的保险费
- 保险公司可以减少保险金额,按照减少后的保险金额支付保险金
- 保险公司可以解除保险合同,退还保费,不向陈某支付保险金
- 公司的董事绝对禁止
- 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绝对禁止
- 合伙的有限合伙人相对禁止
- 合伙的普通合伙人绝对禁止
- 顺发公司在某案一审中的地位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一审人民法院并未判决其承担民事责任,但顺发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并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上一级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后,应当受理
- 方志明与田刚强原是好朋友,但因合伙做生意产生不和,方志明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田刚强给付货款6000元。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开庭审理,在审理中田刚强提出方志明的哥哥借其8000元,要求用货款抵债并偿还其2000元。在此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将两诉合并审理
- 王某起诉李某称其侵占房屋,人民法院受理后,赵某认为房屋应属于自己所有并请求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了合并审理。审理中王某申请撤诉,此时人民法院应当准予王某撤诉,将诉讼作为另案另行进行
- 赵元、李方圆二人因借款合同发生纠纷,诉至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李方圆因脑溢血突然发作死亡,留下妻子孙岩和儿子李志明(已经参加工作),此时人民法院应裁定诉讼终结,并责令赵元重新起诉孙岩或李志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