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章 起诉【新】 题目列表T | T 底部
- 实行公诉为主、自诉为辅的犯罪追诉机制
- 公诉为主表明公诉机关可主动干预自诉
- 实行的起诉原则为起诉法定主义为主,兼采起诉便宜主义
- 起诉法定为主要求凡构成犯罪的必须起诉
- 可以向上一级检察院提起申诉
- 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
- 向法院起诉后,可以与被告人自行和解
- 向法院起诉后,可以请求法院调解
- 公安机关有权申请复议复核
- 王某有权向原决定检察院申诉
- 张某有权向上一级检察院申诉
- 申诉后,上级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张某可以向该地的中级法院提起自诉
- 移送法院以便审理附带民事诉讼部分
- 撤销案件
- 决定不起诉
- 决定不起诉并对民事部分一并作出处理
- 认为需要对公安机关的勘验、检查进行复验、复查的,可以自行复验、复查
- 发现侦查人员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应当自行调查取证
- 对已经退回公安机关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在审查起诉中又发现新的犯罪事实的,应当将已侦查的案件和新发现的犯罪一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 共同犯罪中部分犯罪嫌疑人潜逃的,应当中止对全案的审查,待潜逃犯罪嫌疑人归案后重新开始审查起诉
- 审查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投毒案,发现犯罪嫌疑人周某根本没有作案时间,遂书面说明理由将案卷退回公安机关并建议公安机关重新侦查
- 在审查张某、郑某共同杀人案的过程中,张某在押但郑某潜逃,遂全案中止审查起诉
- 甲县公安局将王某抢劫案移送甲县检察院审查起诉,甲县检察院审查认为王某可能会被判处死刑,遂将案件退回
- 甲县检察院受理移送起诉的李某诈骗案,认为应当由李某居住地的乙县检察院起诉,遂将案卷材料移送乙县检察院审查起诉,但未通知甲县公安局
- 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书送达乙、其所在的单位和被害人
- 不起诉决定书应当公开宣布,一经宣布立即生效
- 公安机关认为决定有错误的,可以要求复议,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复议意见书后30日内作出决定
- 被不起诉人乙和被害人甲一样有权自收到决定书7日内直接向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
- 县人民检察院直接向同级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 由县人民检察院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决定后,再由县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 由县人民检察院将本案移送至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由其向同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 由县人民检察院通过同级人民法院向其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 受理李某的自诉
- 在李某和刘某之间进行调解
- 告知李某在当事人上诉时向第二审法院提出其主张
- 不受理李某的自诉
- 不起诉决定书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 应当立即释放丙
- 不得因该案事实再次追究丙刑事责任
- 该案被害人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