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卷【众合教育】 题目列表T | T 底部
- 若赵某在瑞士起诉离婚,但该国法院以当事人双方均具有中国国籍为由拒绝受理该案。赵某可以向自己在中国的最后居住地法院起诉
- 若张某在中国法院起诉离婚,处理该离婚案件应当适用我国法
- 若张某在中国法院起诉离婚,那么关于二者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动产适用中国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 赵某向瑞士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获得一项生效的离婚判决,赵某向我国法院申请认可和执行,若我国与瑞士不存在任何条约及互惠关系,则我国应当拒绝该申请
- 西周的买卖契约称为“质剂”,在简札中间写字,双方各执一半,札上的字为半文
- 宋代的买卖契约均须为书面形式,且须取得官府承认,才被视为合法有效
- “庸”是宋代的一种租赁契约,指对房宅的租赁
- “出举”是宋代的一种借贷契约,指付息的消费借贷
- “单价120欧元/台,FOB(鹿特丹)”可以成为中国烟台昆鹏公司的还价
- 假设最终双方以“单价120欧元/台,CFR(鹿特丹)”成交,对于货物在运输途中因船舶碰撞导致的损失,应当由中国烟台昆鹏公司承担
- 假设最终双方以“单价120欧元/台,CFR(鹿特丹)”成交,则荷兰尼特公司应当安排货物运输并自行投保货物运输险
- 假设最终双方以“单价120欧元/台,CFR(鹿特丹)”成交,则中国烟台昆鹏公司应当安排货物的运输并承担运费
- 法律实证主义理论主张法和道德是分离的,实然法和应然法之间,不存在概念上的必然联系
- 分析主义法学主张以权威性制定为首要因素定义法的概念
- 法社会学和法现实主义主张以社会实效为首要因素定义法的概念
- 非实证主义也可能以社会实效与内容的正确性为定义要素
- 合同的准据法是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因为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中国加入或缔结的条约具有优先适用的效力
- 合同的准据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因为这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体现
- 合同争议应当适用当事人选择的贸易术语,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都因为当事人对贸易术语的选择而被排除了适用
- 合同争议应当仅适用当事人合议选择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贸易术语和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都因此而被排除了适用
- 根据《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本合同于5月10日成立
- 该批货物的保险和运输由乙公司负责
- 本案货物损失,乙公司无权向甲公司索赔
- 乙公司有权以货物受损为由要求开证行拒付
- 如甲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已知该种专利权的存在,则乙公司免除其知识产权担保义务
- 如果该批货物是按照甲公司所提供的技术图样、图案和款式所生产的,则乙公司免除其知识产权担保义务
- 海关扣押了该批货物后迅速通知了甲公司,若甲公司在合理时间内未通知乙公司货物涉嫌侵权的事实,则甲公司丧失要求乙公司辩驳丙公司指控的权利
- 甲公司将该批货物转卖于法国某公司在法国国内销售,若此时丁公司也提出该批货物侵犯其专利权,则乙公司亦不承担知识产权的担保义务
- 我国的法律体系总体上倾向于大陆法系,但吸收了英美法系的一些特点
- 法的现代化的启动形式是立法主导型,明显属于外源型法的现代化
- 法律制度变革在前,法律观念变革在后
- 以清末收回领事裁判权为契机,中国法的现代化在制度层面上正式启动
- 深圳分行在审单时应坚持单证相符单单相符的原则,即受益人提交的单据在表面上应符合信用证条款,单据之间也应当一致
- 若该信用证经丙公司提供保证,则一旦开证行和开证申请人对信用证进行修改,丙公司将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 银行对任何单据的形式、充分性、内容的真实性等概不负责
- 银行对报文传输或信件或单据的传递过程中发生的延误、中途遗失、残缺或其他错误产生的后果,概不负责
- 位于A市B区的甲律师事务所未经B区司法行政机关批准,擅自在B区人民法院门前设立接待室,B区司法行政机关对该律师事务所处以警告的行政处罚
- 乙律师事务所恶意逃避律师事务所及其分支机构债务,司法行政机关对该律师事务所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 丙律师事务所违反律师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和收费合同规定,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司法行政机关对其处以没收非法所得的行政处罚,还应当并处非法所得1倍到5倍的罚款
- 丁律师事务所违反律师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和收费合同约定,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司法行政机关对其处以没收非法所得的行政处罚,并可以处非法所得1倍到5倍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