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卷【三校名师】 题目列表T | T 底部
- 甲省发展改革委要求乙市建立反不正当竞争局
- 乙市城管局与工商局针对处罚职责有异议,应当先协商,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决定
- 乙市土地局变更内设机构应由乙市人民政府审批
- 乙市编制总额由甲省人民政府提出,经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
- 鉴定结论、现场笔录效力优于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
- 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优于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
- 诉讼前,证据保全需要当事人申请,诉讼中,证据保全可以当事人申请,也可以法院依职权主动保全
- 当事人申请保全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要求其提供相应的担保
- 知识产权局不受理张某专利维持的案件
- 海关对李某因漏税进行罚款处罚
- 县政府对王某房屋产权不予登记确认
- 孙某对某省政府颁布的《省安全管理条例》的诉讼
- 共同犯罪的行为方式,可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
- 共同犯罪的罪过形式,可以直接故意也可以是间接故意
- 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与主犯是一一对应关系
- 共同犯罪中,可以只存在主犯,没有从犯
- 甲抢夺方某财物,抢夺不下,便抢劫,则甲成立抢夺罪(未遂)和抢劫罪(既遂),数罪并罚
- 乙欲杀死周某,在杀害过程中,想一想给点教训算了,便致周某重伤。乙成立故意杀人罪(中止)和故意伤害罪(既遂),数罪并罚
- 丙计划入户抢劫,进屋后发现没人,便盗窃并取得财物。丙成立抢劫罪(中止)和盗窃罪(既遂),数罪并罚
- 丁欲强奸妇女,发现其容貌丑陋便放弃,又抢劫妇女的提包并抢劫到手。丁成立强奸罪(中止)和抢劫罪(既遂),数罪并罚
- 聋哑人甲在狩猎时,误将前方的A当作野兽正在瞄准即将射击;与甲一同狩猎、处在甲身后较远的乙发现了聋哑人的行为,于是向甲开枪,打伤其胳膊,保护了A的生命。乙的行为属于紧急避险,不属于正当防卫
- 甲为了报复社会,在某城市大楼埋下定时炸弹。为了让甲说出炸弹埋藏地点,相关人员对甲使用暴力。由于不法侵害行为已经结束,本案不成立正当防卫
- 甲追杀乙,乙在逃跑过程中顺手捡起一块砖头向甲扔过去,但没砸中甲,却把路人丙砸成重伤。乙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重伤结果属于意外事件
- 甲与其兄丙有仇,便与乙共谋伤害丙。甲与乙前往丙的住处,共同对丙实施暴行。在实施暴行的过程中,甲发现乙有杀害丙的举止和意图,便令乙住手,但乙仍然猛击丙,甲便持刀将乙刺死。甲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 甲与张某有夺妻之恨,甲持刀在一巷子中砍杀张某,张某夺路而逃,甲紧追不舍,张某在跑出小港的尽头时被一辆超速行驶的货车撞飞倒地死亡。甲的砍杀行为与张某的死亡结果有因果关系
- 乙与李某共同持刀抢劫路人,激烈的搏斗中,李某抱住路人让乙以刀刺之,由于路人拼死反抗挣脱李某,乙刀刺入李某心脏致死。乙的抢劫行为与李某的死亡有因果关系,属于抢劫致人死亡的加重情形
- 丙为了毒死明日回家的丈夫,准备了一瓶毒酒放在餐桌上,然后去与情夫幽会,但其夫提前回家发现了毒酒便一饮而尽,中毒死亡。丙的故意杀人行为与丈夫的死亡有因果关系
- 丁乘公交车站在李女身后,使用手机向李女裙内进行偷拍,被一老者发现怒斥之,丁推搡老者并出言不逊“老不死的,少管闲事”,老者情绪激动而死,经查老者为心脏病患者。丁的行为与老者的死亡不具有因果关系
- 甲路遇张三正在持刀抢劫李女,甲上前与张三搏斗夺下匕首刺中张三,张三倒地血流不止,恳请甲予以救助,甲没有理睬护送李女回家,张三因失血过多致死。甲构成不作为犯罪
- 乙在盗掘古墓葬时,将他人房屋挖垮,主人陷落被重物所压呼救,乙不予理睬致主人死亡。乙在成立盗掘古墓葬罪的同时,还成立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
- 丙警察执行巡逻任务时,发现数个歹徒正在伤害一年轻女子,丙感觉现在社会整体治安环境不好,多一事不如少一事,为免以后遭报复,迅速到另一条街巡逻,该女子被杀害。丙成立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
- 丁酒后驾车行驶至一偏僻路段肇事,致人倒地昏迷,丁明知晚上若不救助被害人,被害人很可能会被来往车辆碾死,但是为了逃避处罚,匆忙逃离,被害人终被其他车辆碾死。丁仅成立交通肇事罪,属于“因逃逸致人死亡”
- 参与盗窃财物,逃跑的过程中为抗拒抓捕,使用暴力,致人轻伤
- 参与绑架他人的,致使被绑架人死亡的
- 参与强迫卖淫集团,为迫使妇女卖淫,对妇女实施了强奸行为的
- 参与走私,并在走私过程中暴力抗拒缉私,造成缉私人员重伤的
- 关于故意杀人罪中的“人”的解释,文理解释应包括“一切人”,但从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出发,应当限制解释为“除本人之外的人”
- 关于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中的“出售”,应解释为“包括出卖和以营利为目的的加工利用行为”,属于扩张解释,符合罪刑法定原则
- 关于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的对象,应解释为包括男性和女性在内的一切人,方符合罪刑法定原则并体现依法治国的法治理念
- 关于抢夺国有档案罪中的“抢夺”行为解释为包括抢劫行为在内,属于罪刑法定原则允许的当然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