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冲刺(卷二)A卷 题目列表T | T 底部
- 对累犯和犯罪集团的积极参加者,不适用缓刑
- 对累犯,如假释后对所居住的社区无不良影响的,法院可决定假释
-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累犯,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法院可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 犯恐怖活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刑罚执行完毕后的第12年又犯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成立累犯
- 甲驾驶车辆时违章将乙撞成重伤。甲下车后观察,以为乙已经死亡。为逃避刑事责任甲将乙丢入池塘,后乙溺水而亡,甲属于交通肇事因逃逸致人死亡
- 乙开车将正在穿行人行道的林某撞成重伤,后假借送林去医院,将之带到郊外,丢在路边水沟中,致使被害人林某得不到救助死亡。乙成立故意杀人罪
- 某钢铁厂翻斗车司机丙,驾驶翻斗车在厂区作业时,违反操作规程将一名工人撞死,丙构成交通肇事罪
- 某厂司机丁超速驾车将A某撞倒,坐在副驾上的厂长戊指使其逃走,A某因得不到及时救治死亡,则丁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戊构成交通肇事罪
- 甲走私大量的各种枪支散件,以及报废的弹头、弹壳,对甲应以走私武器罪、走私废物罪数罪并罚
- 乙在走私进口一批亚麻布时,还在其中藏匿着大量黄金等贵重金属,但在海关监管现场被查获。乙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未遂),走私贵重金属罪(未遂),应数罪并罚
- 丙从境外携带大量淫秽光盘进境,用于自我欣赏,其行为构成走私淫秽物品罪
- 丁因走私假币、走私文物分别于2014年4月、10月被给予两次行政处罚,2015年3月又因走私笔记本电脑被查获。丁的行为属于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两次行政处罚又走私的情形,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 甲驾驶汽车抢夺乙的提包,汽车能致人死亡属于凶器。甲的行为应认定为携带凶器抢夺罪
- 甲与乙女因琐事相互厮打时,乙的耳环(价值8,000元)掉在地上。甲假装摔倒在地迅速将耳环握在手中,乙见甲摔倒便离开了现场。甲的行为成立抢夺罪
- 甲骑着摩托车抢夺乙的背包,乙使劲抓住背包带,甲见状便加速行驶,乙被拖行十多米后松手。甲的行为属于情节特别严重的抢夺罪
- 甲明知行人乙的提包中装有毒品而抢夺,毒品虽然是违禁品,但也是财物。甲的行为成立抢夺罪
- ①②③④
- ①②③
- ①③④
- ②③④
- 甲既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同时又生产、销售假药的,应实行数罪并罚
- 乙为提高猪肉的瘦肉率,在饲料中添加“瘦肉精”。由于生猪本身不是食品,故乙不构成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
- 丙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饼干,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但销售金额仅有500元。对丙应以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论处
- 丁明知香肠不符合安全标准,足以造成严重食源性疾患,但误以为没有毒害而销售,事实上香肠中掺有有毒的非食品原料。对丁应以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论处
- 甲触犯故意杀人罪与寻衅滋事罪
- 乙、丙的追逐行为是否构成寻衅滋事罪,与该行为能否产生救助胡某的义务是不同的问题
- 乙、丙的追逐行为使胡某处于孤立无援的境地,但无法预见甲会杀害胡某,不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
- 乙、丙属寻衅滋事致人死亡,应从重处罚
- 15周岁的甲,趁自己13周岁的女朋友熟睡之机,与其发生性关系,由于是“偶尔”的一次,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基于对未成年人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应认定甲的行为无罪
- 乙和朋友小明、小强以轮奸的犯意对小丽实施暴力,小明、小强均奸淫了小丽,乙“中止”了自己行为,乙和小明、小强成立强奸罪的共犯,对小明、小强应适用轮奸的法定刑,对乙应适用强奸基本犯的法定刑
- 丙在公共女厕所内强奸妇女,女厕所外有许多人听见或者感觉到行为人正在强奸妇女的,属于“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
- 考生丁感觉考试可能不及格,要求考官进行关照,考官说:“如果不和我发生关系,就不给你及格”,丁为了考试及格,即与考官发生了性关系。考官构成强奸罪。
- 非法持有毒品的,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 持有毒品不限于本人持有,包括通过他人持有
- 持有毒品者而非所有者时,必须知道谁是所有者
- 因贩卖而持有毒品的,应当实行数罪并罚
- 甲、乙构成受贿罪共犯
- 甲、乙构成贪污罪共犯
- 甲、乙构成滥用职权罪共犯
- 乙的受贿数额是3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