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适用冲突规范的制度 题目列表T | T 底部
- 二级识别
- 识别
- 法律适用
- 先决问题
- 冲突规范
- 国际惯例
- 准据法
- 内国法
- 法律规避是一种排斥或限制外国法适用的手段,因此它可能由于当事人的行为而产生,也可能由于法院对于内国冲突规范的识别行为而产生
- 被当事人规避的法律可能是内国法,也可能是外国法,包括实体规范、程序规范和冲突规范
- 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规避我国法律的行为无效,规避外国法律的行为,其效力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 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规避法律的行为本质上是一种欺诈行为,因此是无效的,无论当事人规避的是内国法还是外国法
- 保护本国当事人的利益
- 限制外国法的效力
- 便于本国法院正确适用法律
- 便于本国法院行使管辖权
- 有限制地接受反致制度
- 排斥反致制度
- 法律规避制度
- 公共秩序保留制度
- 与该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
- 国际条约
- 国际惯例
- 外国法内容的查明是指对外国法律的内容加以确定的过程,既包括由内国冲突规范所援引的外国冲突规范的内容,也包括准据法的内容
- 目前大多数国家在实践中均由法院依职权来查明外国法的内容
- 根据我国司法解释的规定,我国人民法院负有查明外国法内容的责任
- 在我国,当冲突规范所接引的外国法的内容无法查明时,则类推适用我国的有关法律
- 驳回起诉
- 适用我国法律
- 适用同本应适用的外国法相近似或类似的其他国家的法律
- 适用一般法理
- 排斥反致制度
- 完全接受反致制度
- 仅接受狭义的反致制度,排斥转致和间接反致制度
- 接受转致和狭义反致制度,仅排斥间接反致制度
- 直接反致
- 转致
- 间接反致
- 完全反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