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国际贸易支付 题目列表T | T 底部
- 不清洁提单
- 收货待运提单
- 己装船提单
- 清洁提单
- 银行可以发票与信用证不符为由拒绝收单付款
- 甲公司所交货物品级比合同规定的高,甲公司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 银行不应拒绝收单付款
- 本案信用证的受益人为中国甲公司
- 银行只对单据表面真实性作形式上的审查,对单据的真实性、有效性不作实质性审查
- 银行对单据中货物的描述、价值及存在情况负责
- 银行对买卖双方的履约情况概不负责
- 信用证开出后,对于买卖合同的内容的变更、修改或撤销,除非通知银行,否则银行概不负责
- 本信用证付款以货物经开证申请人或其授权人检验合格并签发检验证书为条件
- 本信用证的生效以开证行的另行通知为条件
- 受益人在议付时应提交的单据包括出口地商检机构的检验证书
- 受益人在议付时应提交开证申请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的货运收据,该签名应与开证行所保留的签名样本相符
- 不保兑信用证
- 光票信用证
- 备用信用证
- 自由议付信用证
- 托收银行
- 代收银行
- 委托人
- 付款人
- 开立信用证的基础是买卖合同,因此,如果买卖合同无效,申请人即可宣告所开立的信用证无效,从而阻止受益人议付
- 虽然信用证交易建立在买卖合同的基础上,但信用证交易的标的物是单据而不是货物
- 信用证交易中,银行是第一付款人,但是银行的付款义务以申请人付款赎单为前提,如银行付款之前申请人破产的,银行有权拒绝付款
- 信用证交易与托收最大的区别在于信用证中银行提供信用,而托收则属于商业信用,卖方利益的实现完全依赖于买方信用的程度
- 汇票一经背书转让,则对受让人来说,在汇票遭拒付或拒绝承兑时,有权对所有在他以前的背书人和出票人进行追索
- 特别背书是指背书人指明将汇票转让给某人且注明禁止再度转让
- 背书人注明禁止再度转让的汇票,如受让人将汇票再度转让给新的受让人,则原受让人丧失对向其转让汇票的背书人追偿的权利
- 背书人可以通过背书向受让人转让汇票的一部分金额
- 该汇票不再是一张国际票据
- 如果B公司之间的合同无效,则C公司无权要求付款人付款
- 如果B公司是为清偿与C公司之间合同之债务而向W公司背书转让该汇票,则在C公司之间合同无效的情况下,C公司无权要求付款人付款
- 如果W公司要求付款人付款时,付款人以汇票过期为由拒付,则C公司可以向B公司或A公司追索
-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 UCP500)对此作了明确规定
- 它是各国司法实践中确立的原则
- 目前世界上在成文法中对“信用证欺诈例外”作出规定的仅有美国的《统一商法典》
- 根据美国《统一商法典》的有关规定,银行对有关欺诈嫌疑的单据可以自行确定拒绝付款或承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