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国际经济法领域的其他法律制度 题目列表T | T 底部
- 最惠国待遇
- 优惠待遇
- 差别待遇
- 国民待遇
- 中心一般受理的应当是发生在一缔约国政府与其他缔约国国民之间的争议
- 中心受理的争端必须是直接因国际投资而引起的法律争端
- 中心的管辖权需要建立在双方的书面同意之上
- 除非另有声明,提交中心仲裁应视为双方同意排除其他任何救济方法
- A国国民独资在B国建立的外资企业
- A国国民与B国国民在C国建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伙企业
- A国国民与B国国民合资的公司甲在C国进行投资
- 甲公司在A国注册并在A国设有主要营业点,甲公司在B国的投资
- 免税制
- 抵免制
- 扣除制
- 减税制
- 计算机程序应作为文学作品保护
- 各成员可决定商标许可与转让的条件,但不允许商标的强制许可
- 成员方必须以专利形式对植物品种提供保护
- 司法当局有权禁止那些对知识产权构成侵权行为的进口商品进入商业渠道
- 甲公司负责应诉
- 甲公司和乙公司须共同应诉
- 甲、乙两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 乙公司负责应诉并承担责任,同时负责赔偿甲公司的损失
- 该公约是在汉城通过的
- 根据该公约成立的“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是联合国经社理事会的一个下属独立机构
- 该机构受理的争端必须是国际直接投资引起的法律争端
- 只要争端双方达成口头协议,“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 即对该争议享有管辖权
- 消极担保条款
- 平等位次担保条款
- 财务约定条款
- 贷款用途条款
- 征税主体不同
- 征税对象不同
- 征税期间不同
- 纳税主体不同
- 谈判协商
- 东道国救济
- 提交国际法院
- 外交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