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章 贪污贿赂罪 题目列表T | T 底部
- 周某在审查起诉期间,如实供述自己罪刑,真实悔罪并积极退赃,并避免损害后果发生,对周某可以减轻处罚
- 如因为周某的行为,使得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可以对周某判处无期徒刑,同时决定对其终身监禁,不得减刑、不得假释
- 如张某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在不考虑其他情节的情况下,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 如本案中张某系向周某的情妇白某行贿,请求白某向周某美言。张某并未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白某又不属于非国有公司、企业等单位的人员,因此,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其行为不成立犯罪
- 受贿罪
-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 贪污罪
- 职务侵占罪
- 行为人甲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提供数额巨大的财物,并借此为自己谋取到了不正当利益,情节特别严重的,可能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 行为人乙在被勒索的情况下,给予国家工作人员数额较大的财物,但没获取不正当利益,不构成犯罪
- 介绍贿赂的行为主要表现为在行贿人和受贿人之间实施沟通、撮合,促使行贿、受贿得以实现的行为,这里的受贿人不仅包括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国家工作人员等,也包括非国家工作人员I
- 介绍贿赂人、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其介绍贿赂行为和行贿行为的,应当减轻或从轻处罚
- 甲系地税局长,1993年向王某借钱3万元。1994年王某所办企业希望免税,得到甲的批准,王当时就对甲说:“上次借给你的钱就不用证了,算我给你的感谢费”。但甲始终不置可否。2003年5月甲因其他罪被抓获时,主动交代了借钱不还的事实。甲不构成受贿罪
- 乙的妻子在乡村小学教书,乙试图通过关系将其妻调往县城,就请县公安局长胡某给教育局长黄某打招呼,果然事成。事后,乙给胡某2万元钱,胡将其中1万元给黄某,剩余部分自己收下。本案中,黄某构成受贿罪、胡某构成介绍贿赂罪、乙构成行贿罪
- 丙为贷款而给某银行行长李某5万元钱,希望在贷款审批时多多关照。李某收过钱,点了点头。但事后,在行长办公会上,由于其他领导极力反对发放此笔贷款,丙未获取分文贷款资金。李某虽然收受他人财物,但由于没有为他人谋取利益,所以不构成受贿罪
- 丁系工商局长,1995年在对赵某所办企业进行年检时,发现该企业并不完全符合要求,就要求其补充材料。在某些主要材料难以补齐的情况下,赵某多次找到丁,希望高抬贵手。丁见赵某开办企业也不容易,就为其办理了年检手续,但未向起提出任何不法要求。2001年丁退休后欲自己开办公司,就向赵某提出:6年前自己帮助了赵,希望赵给2万元作为丁自己公司的启动资金,赵推脱不过,只好给钱。丁应当构成受贿罪
- 对甲的行为应以行贿罪论处
- 对丙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受贿中止
- 对甲应当适用刑法总则关于自首的处罚规定
- 对甲可以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
- 多次挪用公款,并用后次挪用公款归还前次挪用的公款,挪用公款数额以案发时未还的实际数额认定
- 携带挪用的公款潜逃的,是挪用公款罪的加重情节
- 因挪用公款索取、收受贿赂,构成犯罪的,数罪并罚
- 使用人与挪用人共谋取得挪用款的,以共犯论处
- 行为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共同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以贪污罪共犯论处
- 行为人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勾结,利用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人员的职务便利,共同将该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以职务侵占罪共犯论处
-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共同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分别按照各自触犯的罪名论处
-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共同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已有的,按照主犯的犯罪性质定罪
- 按挪用特定款物罪处罚
- 按贪污罪处罚
- 按挪用公款罪
- 应从重处罚
- 某国有公司的会计李某为给妻子治病,利用职务之便,采用涂改单据的方法,贪污公司现金3500元人民币
- 于某伙同某集体企业的出纳员采用监守自盗的方式,窃取企业工资现金8万元人民币
- 某国企分管财务的经理华某将自己掌管的企业用来行贿的现金4万元据为己有
- 某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李某将在对外交往活动中接受的价值5000元的礼物(应上交)据为己有
- 不构成犯罪,属于商业借贷行为
- 贪污罪
- 构成犯罪
- 属于挪用公款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