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章 债的保全和担保 易错题列表T | T 底部
- 研乙公司与蓝方公司的担保合同无效
- 研乙公司对于研零公司的债务不承担责任
- 研乙公司对研零公司的债务仍要承担责任,但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研零公司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蓝方公司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 由于蓝方公司不知道研零公司是研乙公司的股东,作为善意第三人,其与研乙公司的担保合同合法有效
- 前者的主要作用是担保合同履行;预付款的主要作用是为对方履行合同提供资金上的帮助
- 定金合同只有交付后才成立;交付预付款的协议则只要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即可成立
- 定金一般分期支付;预付款一般一次性交付
- 交付定金的协议是独立于主合同的从合同;交付预付款的协议一般为合同内容的一部分
- 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主会同成立或者生效要件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未支付定金,但主合同已履行或已经履行主要部分的,不影响主合同的成立或者生效
- 实际交付的定金多于或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定金合同
- 定金标准可以依当事人约定,仅超过主合同标的额20%的,对于超额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因第三人的原因而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由第三人承担定金罚则的后果
- 由丙承担10万元的保证责任
- 丙仍然承担15万元的保证责任
- 乙不能要求丙承担保证责任,因为甲乙变更主合同时,没有征得丙的书面同意
- 若原合同中约定可不经丙同意修改主合同内容,则丙应承担10万元的保证责任
- 拒绝接收货物
- 不接收货物并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 接收货物并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 接收货物并要求对方支付增加的费用
- 一般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
- 一般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中断
- 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
- 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中断
- 一般保证
- 连带责任保证
- 按份保证
- 部分保证
- 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
- 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必然无效
-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担保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
-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权人只能向债务人要求清偿
- 保证
- 一般保证
- 连带责任保证
- 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 可以请求甲偿还12万元
- 可以请求丁、戊偿还各自应负担的4万元
- 可以先请求甲偿还,不足部分再向丁、戊请求偿还
- 可以请求丁、戊偿还各自应负担的4万元,并可同时请求甲偿还4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