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史 易错题列表T | T 底部
- 契约的订立必须出于双方合意,对强行签约违背当事人意愿的,要“重蜫典宪”
- 买卖契约中的“活卖”,是指先以信用取得出卖物,之后再支付价金,且须订立书面契约
- 付息的消费借贷称为出举,并有“(出举者)不得迴利为本”的规定,防止高利贷盘剥
- 宋代租佃土地契约中,可实行定额租,佃农逾期不交租,地主可诉请官府代为索取
- 《唐律疏议》是由张斐、杜预完成的法律注释
- 《唐律疏议》引用儒家经典作为律文的理论依据
- 《唐律疏议》奠定了中华法系的传统
- 《唐律疏议》对唐代的《武德律》等法典有很深的影响
- 《法经》六篇中有“具法”篇,置于末尾,为关于定罪量刑中从轻从重法律原则的规定
- 《晋律》共20篇,在刑名律后增加了法例律,丰富了刑法总则的内容
- 《北齐律》共12篇,将刑名与法例律合并为名例律一篇,充实了刑法总则,并对其进行逐条逐句的疏议
- 《大清律例》的结构、体例、篇目与《大明律》基本相同,名例律置首,后为吏律、户律、礼律、兵律、刑律、工律
- 《大清现行刑律》废除了一些残酷的刑罚手段,如凌迟
- 《大清新刑律》打破了旧律维护专制制度和封建伦理的传统
- 改刑部为法部,职权未变
- 改四级四审制为四级两审制
- 《幼学琼林》:“世人惟不平则鸣,圣人以无讼为贵”
- 《弟子规》:“财物轻,怨何生,言语忍,忿自泯”
- 《增广贤文》:“礼义生于富足、盗出于贫穷”
- 《女儿经》:“遵三从,行四德,习礼义,看古人,多贤德,为法则”
- 《宋刑统》为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刊印颁行的法典
- 宋代法律因袭唐制,对借与贷作了区分
- 宋仁宗朝敕、例地位提高,“凡律所不载者,一断于敕、例”
- 宋建隆四年颁行“折杖法”
- “夫外出三年不归,六年不通问”的,准妻改嫁或离婚
- “妻擅走者徒三年,因而改嫁者流三千里,妾各减一等”
- 夫亡,妻“若改适(嫁),其见在部曲、奴婢、田宅不得费用”
- 凡“夫亡而妻在”,立继从妻
- 杀害同乡人的祖父母、父母依律应处死刑者,若遇赦虽能免罪,但须移居外乡
- 该条文规定的移乡避仇制体现了情法并列、相互避让的精神
- 该条文将法律与社会生活相结合统一考虑,表现出唐律较为高超的立法技术
- 该条文侧面反映了唐律“礼律合一”的特点,为法律确立了解决亲情与法律相冲突的特殊模式
- 故意使罪犯未受到惩罚,属于“纵囚”
- 对已经发生的犯罪,由于过失未能揭发、检举,属于“见知不举”
- 对犯罪行为由于过失而轻判者,属于“失刑”
- 对犯罪行为故意重判者,属于“不直”
- 《永徽律疏》又称《唐律疏议》,是唐太宗在位时制定的
- 《永徽律疏》首次确立了“十恶”即“重罪十条”制度
- 《永徽律疏》对主要的法律原则和制度做了精确的解释,而且尽可能以儒家经典为根据
- 《永徽律疏》是对《贞观律》的解释,在中国立法史上的地位不如《贞观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