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史 易错题列表T | T 底部
- 周初统治者为修补以往神权政治学说的缺陷,提出了“德主刑辅,明德慎罚”的政治法律主张
- 《汉书•陈宠传》称西周时期的礼刑关系为“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失礼则入刑,相为表里”
- 西周的借贷契约称为“书约”,法律规定重要的借贷行为都须订立书面契约
- 西周时期在宗法制度下已形成子女平均继承制
- 周礼分为五礼,核心在于“亲亲”“尊尊”,规定了政治关系的等级
- 西周时期五刑,即墨、劓、剕(刖)、宫、大辟,适用于庶民而不适用于贵族
- “礼”不具备法的性质,缺乏国家强制性,需要“刑”作为补充
- 违礼即违法,在维护统治的手段上“礼”“刑”二者缺一不可
- 应由九卿、詹事、科道及军机大臣、内阁大学士等重要官员会同审理
- 应在霜降后10日举行
- 应由大理寺官员会同各道御史及刑部承办司会同审理
- 应在小满后10日至立秋前1日举行
- 《法经》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成文法典
- 《北魏律》在中国古代法律史上起着承先启后的作用
- 《宋刑统》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刊印颁行的仅含刑事内容的法典
- 《大明会典》以《元典章》为渊源,为《大清会典》所承继
- 秦国商鞅实施变法改革,全面贯彻法家“明法重刑”的主张,加大量刑幅度,对轻罪也施以重刑,以实现富国强兵目标
- 西汉文帝为齐太仓令之女缇萦请求将自己没官为奴、替父赎罪的行为所动,下令废除肉刑
- 唐代废除了宫刑制度,创设了鞭刑和杖刑,以宽减刑罚,缓解社会矛盾
- 《大清新刑律》抛弃了旧律诸法合体的编纂形式,采用了罪刑法定原则,规定刑罚分为主刑、从刑
- 罗马法可以满足当时西欧各国一般财产和契约关系发展变化的需要,始得以复兴
- 复兴运动约从公元10世纪开始
- 评论法学派在复兴运动中,起到了开创作用
- 注释法学派致力于罗马法与西欧社会司法实践的结合,促进了罗马法的研究和适用
- 《大明律》中原有的罪名,《大诰》一般都加重了刑罚
- 《大诰》的内容也列入科举考试中
- “重典治吏”是《大诰》的特点之一
- 朱元璋死后《大诰》被明文废除
- 《永徽律疏》不仅是中华法系的代表性法典,也是中国封建法制的最高成就
- 《宋刑统》不仅是一部具有统括性和综合性的法典,也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刊印颁行的法典
- 自首、类推、化外人、区分公罪与私罪等原则都是唐律中重要的刑罚原则
- 唐代和宋代在中央司法机构的设置上是一致的,即在皇帝以下设置大理寺、刑部、御史台三大司法机构,分掌中央司法审判职权
- 汉代的《春秋》决狱
- 明代的“九卿会审”
- 《魏律》规定的“八议”制度
- 《晋律》和《北齐律》确立的“准五服制罪”制度
- 商鞅“改法为律”扩充了法律内容,强调了法律规范的普遍性
- 汉武帝顺应历史发展废除肉刑进行刑制改革,为建立封建刑罚制度奠定了重要基础
-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更广泛、更直接地把儒家的伦理规范上升为法律规范,使礼、法更大程度上实现融合
- 清末变法修律基本上是仿效外国资本主义的法律形式,固守中国的封建法制传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