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章 民法综合 易错题列表T | T 底部
- 乙享有对货车的留置权
- 乙享有对摩托车的质权
- 乙有权出售摩托车
- 丙无权要求丁返还摩托车
- 在丙提起撤销之诉之前,丙可以构成善意取得,因为丙的行为符合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 如果丙是否善意存在争议,丙应当证明自己在取得货物时为善意
- 只要丙在与乙订立合同时为善意,在支付合理价格的情况下,即可构成善意取得
- 乙、丙的合同被撤销后,丙因为合同归于无效不能主张善意取得
- 并不是所有的留置权发生都需要牵连关系,但都需要合法占有债务人之动产
- 留置权可以通过约定排除适用,留置权人丧失占有或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的,留置权消灭
- 当事人行使若有约定,行使留置权的期限可以短于2个月
- 如果通过折价方式行使留置权,必须经过债务人同意
- 合同无效,因为红星公司没有相应资质等级
- 合同有效,因为双方实际上默认了红星公司实际施工
- 如果红星公司在工程竣工前获得了二级资质,合同有效
- 即使红星公司在工程竣工前获得了二级资质,合同仍然无效
- 甲向某沙发工厂定作一套沙发和沙发套,约定沙发为褐色,与甲家的其他家具颜色一致,沙发套为浅蓝色,与甲家的墙壁颜色一致。结果该沙发工厂交付的沙发套颜色为浅绿色,沙发的颜色、款式、质量等均符合合同的约定,甲以沙发套不符合合同约定为由解除整个合同
- 乙在某商店分期付款购买1台笔记本电脑,约定价款在1年时间中按月付清,每月月末支付1200元,但乙仅支付了2个月的价款就不再支付,该商店即于第5个月月初通知乙合同解除
- 丙向某服装厂定作1件毛衣,后来服装厂所在地发生地震,该服装厂的各种生产设备均被毁损,无法修复,某服装厂即通知丙解除合同
- 丁向戊借款5万元用于给孩子购买钢琴以及学琴,约定3年后归还。后来戊发现丁将借款用于炒股,于是提出解除合同,丁解释说是孩子在钢琴体验班学习一次归来后称不愿学钢琴所以才将借款挪作他用的,并承诺3年后一定归还,戊依然坚持解除合同
- 遗赠扶养协议是附条件的赠与合同
- 遗赠扶养协议是双务有偿行为
- 遗赠扶养协议的遗赠人只能是自然人,而扶养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组织
- 遗赠扶养协议是生前法律行为和死后法律行为的结合,自成立时生效
- 李某的行为并不构成侵害张某的财产权,因其纯系不可抗力所致
- 李某的行为侵犯了张某的相邻权
- 李某应当赔偿张某的损失
- 李某的损失应由二人公平分担
- A作为受托人李兴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在代理权限内签订合同
- 如果春风市场知道李兴与赵平之间的代理关系,则合同可以直接约束春风市场和赵平
- 如果盐井街市场不知道李兴和赵平之间的代理关系,合同只约束盐井街市场和李兴
- 经赵平同意,李兴才可以以自己的名义签订合同
- 保管人擅自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对保管物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 有偿的保管合同,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 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有瑕疵或按照保管物的性质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的,因寄存人未将保管物品有关情况告知保管人,保管人因此受损失的,寄存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 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有瑕疵或按照保管物的性质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的,因寄托人未将保管物品有关情况告知保管人,致使保管物受损失的,保管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 甲、乙应对全部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其中包括丙排污造成损害的部分;丙则需要根据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排放量来确定责任的大小
- 孙某可以向张某主张赔偿也可以向甲企业主张赔偿
- 甲、乙、丙应对孙某的损失承担无过错责任
- 如果孙某要起诉甲、乙、丙企业,请求停止侵害,此权利不受诉讼时效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