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章 民法综合 易错题列表T | T 底部
- 李某如果想刊登公告,可以在国家级媒体上刊登
- 李某可以申请宣告义务人失踪或死亡来达到诉讼时效中断的目的
- 李某可以申请宣告张某失踪
- 李某也可以在张某住所地的省级有影响力的媒体上刊登公告
- 谢某可请求法院撤销杜某、赖某的买卖合同
- 因房屋尚未过户,杜某、赖某买卖合同无效
- 如谢某能举证杜某、赖某构成恶意串通,则杜某、赖某买卖合同无效
- 因房屋尚未过户,房屋仍属杜某所有,谢某有权直接取得房屋的所有权以实现其债权
- 甲拾得乙遗失的电脑拒不归还,乙的好友丙得知后,直接从甲处将电脑拿走,并交给乙,此时,丙的行为没有构成对甲占有的侵犯
- 甲借用乙的电脑,在占有期间被丙盗走,则甲、乙均有权向丙主张占有返还原物请求权
- 甲的电脑交给乙保管,如果电脑被乙丢失,丙拾得后,将电脑卖给了不知情的第三人丁,此时,甲、乙均可在知道受让人丁后的2年内向丁主张返还原物
- 甲的电脑借给乙使用,乙使用期间又借给丙,丙将电脑遗失,丁拾得,在使用期间不慎弄坏,交给戊公司维修,但修好后不给修理费,戊公司将电脑留置,此时甲、乙、丙、丁均不得向戊公司主张返还电脑
- 甲、乙之间的借款自汇至甲的账户时生效,约定利息超过24%的部分无效
- 甲、乙关于房屋买卖的约定,根据《民法总则》关于通谋虚伪法律行为效力的规定,可认定为无效
- 依据当事人的真实意思,乙在甲不还款时,乙可申请拍卖房屋,用获得价款来偿还债务;若从对外公示的角度看,可以认为乙对房屋享有所有权
- 对于本案中甲、乙之间的纠纷,法院应当按照借款合同纠纷来审理
- 对丙的损害,甲应承担赔偿责任,但可减轻其责任
- 对丙的损害,甲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 对丁的损害,甲应承担赔偿责任
- 对丁的损害,甲应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 物权人在其所有物被他人非法占有时,可以向非法占有人请求返还原物
- 物权人请求返还原物的,只要能返还原物,非法占有人就不能用其他方法代替
- 物权人对合法占有人在合法占有期间不能请求返还原物
- 物权人请求返还的原物,必须是特定物,不是种类物
- 此残疾人救助基金会属于社团法人
- 此残疾人救助基金会不属于营利法人
- 此残疾人救助基金会的意思机关为甲
- 乙公司实际管理基金并收取报酬,为该残疾人救助基金会的内部机关
- 乙可以直接向甲主张其有害债权的行为无效,要求甲追回财产
- 乙需要自甲做出有害其债权的行为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
- 自甲有害债权的行力发生之日起五年内,乙未行使撤销权的,乙将无权再撤销甲无偿、低价转让财产的行为
- 债权人乙向法院提起撤销权之诉所花费的差旅费、电话费等费用应由甲与乙合理分担
- 张某与李某的质押合同于8月10日生效
- 张某与李某的质押合同于8月8日生效
- 李某有权请求张某交付字画
- 张某与李某的质押合同未生效
- 甲因一批过时的服装无法脱手而遭受巨大损失,乙是丙商场的服装采购员,为了使甲免遭损失,乙以丙商场的名义,按照服装过时前的市场价格购买了甲的这批服装。甲、丙的买卖合同效力待定,经丙的追认后生效。
- 甲公司欲购买一办公楼,委托乙为代理人。丙公司有一办公楼欲出售,也委托乙为代理人。乙拟订了一份丙将该房屋以市价出售给甲的买卖合同,并以双方代理人的身份在合同书上签名。甲、丙的买卖合同效力待定,经甲或者丙追认后生效。
- 甲公司授权乙律师清理甲公司的往来债权债务,并约定甲公司为此向乙支付报酬50万元,于2012年3月1日支付。此前,乙因购买甲的房屋尚欠甲60万元未支付。2012年4月1日,乙以甲公司的名义与自己订立抵销协议,将乙欠甲的60万元抵销50万元。甲、乙间的抵销合同有效。
- 甲公司欲组建一婚庆车队,委托乙经纪行购买一辆市价约40万元的二手奥迪A6汽车(来源不限),报酬5000元。乙经纪行正好有一辆这样的汽车,乙随即以甲的名义与自己订立了以40万元出售该辆汽车的买卖合同。甲、乙间的买卖合同有效,乙有权请求甲支付价款40万元,但无权请求甲支付报酬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