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章 民法综合 易错题列表T | T 底部
- 本案应由丙取得房屋所有权
- 乙、丁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已经生效,丁可以追究乙的违约责任
- 因为没有进行登记,乙、丁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没有生效,丁可以追究乙的缔约过失责任
- 丁可以直接追究甲的侵权责任
- 在A公司不能偿还贷款时,甲银行可以先要求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
- 甲银行的抵押权标的为土地使用权,不包括商品房
- 甲银行的抵押权标的为土地使用权,不包括商品房,因此实现抵押权时也不得将商品房乙丙处分
- 乙公司的保证责任为连带责任保证
- 所有损失均由甲承担
- 所有损失均由乙承担
- 乙、丙的损失由乙承担
- 电视机损失由甲承担
- 乙丙之间的租赁合同的效力取决于甲是否同意乙转租
- 乙丙之间的租赁合同有效
- 乙赚取丙的差价租金,应当返还给甲
- 若甲同意乙的出租行为,就丙对房屋造成的损害,乙不承担责任
- 在丙提起撤销之诉之前,丙可以构成善意取得,因为丙的行为符合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 如果丙是否善意存在争议,丙应当证明自己在取得货物时为善意
- 只要丙在与乙订立合同时为善意,在支付合理价格的情况下,即可构成善意取得
- 乙、丙的合同被撤销后,丙因为合同归于无效不能主张善意取得
- 合同无效,因为红星公司没有相应资质等级
- 合同有效,因为双方实际上默认了红星公司实际施工
- 如果红星公司在工程竣工前获得了二级资质,合同有效
- 即使红星公司在工程竣工前获得了二级资质,合同仍然无效
- 甲向某沙发工厂定作一套沙发和沙发套,约定沙发为褐色,与甲家的其他家具颜色一致,沙发套为浅蓝色,与甲家的墙壁颜色一致。结果该沙发工厂交付的沙发套颜色为浅绿色,沙发的颜色、款式、质量等均符合合同的约定,甲以沙发套不符合合同约定为由解除整个合同
- 乙在某商店分期付款购买1台笔记本电脑,约定价款在1年时间中按月付清,每月月末支付1200元,但乙仅支付了2个月的价款就不再支付,该商店即于第5个月月初通知乙合同解除
- 丙向某服装厂定作1件毛衣,后来服装厂所在地发生地震,该服装厂的各种生产设备均被毁损,无法修复,某服装厂即通知丙解除合同
- 丁向戊借款5万元用于给孩子购买钢琴以及学琴,约定3年后归还。后来戊发现丁将借款用于炒股,于是提出解除合同,丁解释说是孩子在钢琴体验班学习一次归来后称不愿学钢琴所以才将借款挪作他用的,并承诺3年后一定归还,戊依然坚持解除合同
- A作为受托人李兴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在代理权限内签订合同
- 如果春风市场知道李兴与赵平之间的代理关系,则合同可以直接约束春风市场和赵平
- 如果盐井街市场不知道李兴和赵平之间的代理关系,合同只约束盐井街市场和李兴
- 经赵平同意,李兴才可以以自己的名义签订合同
- 赵某只有向公安机关支付1000元酬金后方可取回包及电脑
- 赵某只有向公安机关支付必要费用后方可取回包及电脑
- 赵某只有向钱某支付酬金和必要费用后方可取回包及电脑
- 赵某已经丧失该包及电脑的所有权
- 甲家的抽油烟机的所有权的转移时间为4月5日,因为经过试用而购买的物品,所有权转移时间为买方占有该物品时
- 甲家的抽油烟机的所有权的转移时间为5月10日支付价款时
- 某工厂和乙之间并未约定试用期间,因此出卖人某工厂有权决定试用期间何时终止
- 试用期间届满,乙没有对是否购买该抽油烟机作出表示的,即可视为其同意购买该抽油烟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