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卷[万国学校] 易错题列表T | T 底部
- 张某在合同纠纷诉讼中突发疾病死亡,留下30万的存款,但是没有继承人,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法院裁定终结诉讼
- 张丁追索张小丁赡养费一案,张丁死亡,法院等待其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裁定诉讼中止
- 一起合同纠纷案件中,一名非常重要必须到庭的证人因突发疾病住院,人民法院决定延期审理
- 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当事人,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
- 先由丁偿还3万元
- 乙的继承人应以乙的全部遗产对丁不能偿还的部分承担相应的清偿责任
- 戊无需偿还己的债务
- 戊应当在受赠财产的价值范围内承担相应的债务清偿责任
- 只要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的过半数同意和解协议,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2/3以上,双方就可以达成和解协议
- 债务人和债权人达成和解协议,必须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
- 人民法院认可和解协议的,应当发布公告,终止和解程序
- 按照和解协议减免的债务,自和解协议执行完毕时起,债务人不再承担清偿责任
-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人员的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法院提出书面异议,法院做出的裁定后,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 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7日内对异议进行审查,异议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
- 人民法院对案外人提出的对执行标的的异议作出裁定后,当事人对法院的裁定有异议,如果该异议涉及原判决,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
- 人民法院对案外人提出的对执行标的的异议作出裁定后,案外人对法院的裁定有异议,如果该异议不涉及原判决,则可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 甲公司于2009年6月1日获得一项外观设计专利后,具备实施该专利条件的乙公司以合理条件请求实施专利强制许可,甲公司一直未予以许可,2009年7月10日,乙公司向专利局提出专利强制许可申请,专利局可以给与实施该专利的强制许可
- 甲公司取得一项实用新型专利,并取得了实施乙公司实用新型专利的从属专利强制许可,如果乙公司提出申请,专利局可以给予乙公司实施甲公司该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 取得实施专利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不享有独占的实施权,但是可以允许他人实施该专利并且收取合理的使用费
- 专利权人对专利局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要求复审,该复审是终局性的
- 王某诉张某离婚一案,法院判决解除婚姻关系,6个月后张某申请再审,并提出证据证明自己当时已怀孕,主张撤销离婚判决,法院不应再审
- 刘某诉周某离婚一案,经法院调解,双方同意解除婚姻关系并签收了法院送达的调解书,但周某6个月后提出证据证明当时调解协议是违背自己意愿的,可以申请再审
- 李某离婚半年后,发现自己的一件贵重首饰在其前夫家,自己当时起诉离婚的时候忽视了这一首饰,于是李某决定申请再审,法院应予准许
- 杨某之妻生下一女不久,杨某便起诉离婚,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杨某对此可申请再审
- 张某可以于晓未经其同意转租为由,请求解除和于晓之间的租赁合同
- 张某可以于晓未经其同意转租为由,请求人民法院认定转租合同无效
- 张某可以转租期限超过承租人剩余期限为由,请求人民法院认定超过部分的约定无效
- 李某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 若老赵生前一直未发表“忆江南”,且未明确表示不发表“忆江南”,则老赵死亡后50年内“忆江南”的发表权应由其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来行使
- 老赵对“忆江南”的著作权转移给其继承人小赵
- “忆江南”的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 对“忆江南”的展览权终止于2059年6月7日
- 甲乙双方当事人在购销合同中约定,与该合同有关的一切纠纷应当向某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而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后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在审查起诉时,发现双方当事人已在合同中签订了仲裁协议,因此,未予受理
- 甲乙双方因赡养问题发生纠纷,双方当事人就此达成书面协议,将该纠纷提请甲市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人民法院没有理会仲裁协议受理了该纠纷案件。对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人民法院裁定自己有管辖权
- 甲乙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签订仲裁协议。后甲方对该仲裁协议的效力问题提出异议,双方发生争议。甲方请求约定仲裁机构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确认该仲裁协议的效力,人民法院受理了该案件
- 甲公司就与乙公司之间的合同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乙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时提出仲裁协议,人民法院据此判决驳回甲公司的起诉
- 调取的资料应当作为李某提供的证据由双方当事人进行质证
- 调取的资料,经当事人申请,可以不公开质证
- 对于申请调取证据的申请,法院如果不准许,应当口头或以书面形式通知当事人。当事人对法院不准许的处理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
- 李某申请人民法院搜集证据,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