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卷[三校名师] 易错题列表T | T 底部
- 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普通刑事案件,应最迟在开庭30日之前将抗诉书副本送达原审被告人
- 对于普通的再审案件,应最迟在开庭30日之前通知人民检察院和辩护人查阅案卷和准备出庭
- 控诉方在人民法院决定再审后,人民法院通知开庭以前,可以提交新的证据
- 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15日前通知控辩双方查阅、复制人民法院调取的新证据目录及复印件、照片
- 人民检察院受理同级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按照刑事诉讼法的管辖规定,认为应当由同级其他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应当由人民检察院将该案退回公安机关,并通知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或须补充侦查的,人民检察院均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 人民检察院提起诉讼时,对依法可能单处剥夺政治权利的公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适用简易程序的建议
- 适用简易程序的建议,必须经检察长决定
- 只要第三人曹某提出异议,法院就不应准予撤诉
- 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准许撤诉
- 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审理
- 被告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原告撤诉只适用于一审、二审程序中,不适用于再审程序
- 对于犯罪情节较轻,数罪并罚但宣告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且有悔罪表现,无再犯罪的危险的犯罪分子,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的,可以适用缓刑
- 拘役的缓刑考验期为原判刑期以上1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1个月
-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的,应当撤销缓刑,将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先减先并的方法决定应当执行的刑罚
- 2005年4月23日,甲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2009年6月22日,甲又犯盗窃罪。对甲的盗窃罪不能适用缓刑
-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制定行政法规的,应当在每年年初编制国务院立法工作计划前,向国务院报请立项
- 起草行政法规在赋予行政机关必要的职权的同时,应当规定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的程序
- 起草行政法规涉及有关管理体制、方针政策等重大问题时,起草部门应当报请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决定
- 行政法规送审稿的说明应当对立法的必要性、确立的主要制度等作出说明
- 乙可以委托两名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
- 市房产局应当通知甲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 若复议过程中第三人甲意外死亡,行政复议即应终止
- 复议过程中,乙和县房产局达成和解协议,协议内容不违法并且甲也同意该协议,则市房产局应当准予
- 甲为杀害李某而朝其射击,却击中了其身边的肖某,致肖某受伤,则甲的这种认识错误属于对象认识错误
- 乙(已成年)偷走其外祖母的金项链(价值2000元),乙认为这种行为不构成盗窃罪,则乙的这种认识错误属于法律认识错误,不能免除其刑事责任
- 丙杀李某并碎尸,用塑料袋包装,对罗某谎称鸦片,以1000元的价格托罗某运至火车站寄存柜中存放。罗某构成窝藏毒品罪
- 丁欲将王某扔进水池淹死,然而水池中的水很浅,王某实际上跌落水池而摔死,则丁并不存在认识错误
- 甲因走私淫秽物品被公安机关逮捕。经查实甲的犯罪情节恶劣,走私数额巨大,若甲的律师提出要求与甲见面,此时,公安机关应该在5日内安排会见
- 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7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 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经人民检察院许可,仅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
- 在审判阶段,辩护律师经人民法院同意可以向证人收集证据
- 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大罪行,侦查机关的侦查羁押期限
- 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人民检察院的审查起诉期限
- 不讲真实姓名、地址的犯罪嫌疑人讲述真实姓名和地址后的侦查羁押期限
- 二审人民法院将案件发回原审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的审理期限
- 甲在超市内撕下低档数码相机的条形码,贴到高档数码相机的包装盒上,拿到收款台后一声不吭,收银员只收取了低档相机的货款
- 乙将超市内的两个照相机盒打开,将其中的一个照相机盒中的塑料泡沫取出,将两个照相机装入一个盒内,拿到收款台后一声不吭,收银员只收取了一个照相机的货款
- 丙在超市内将方便面箱子打开后,拿出两袋方便面,装入一台照相机,拿到收款台一声不吭,收银员只收取了一箱方便面的货款
- 丁在B家作客时,发现B书架上名为《诈骗罪研究》的一书中夹有一张清代邮票,丁便声称将该书借给自己看几天。B忘记了该书中夹有清代邮票,便将该书借给丁。丁把该书拿回家后,将清代邮票取走,第三天将书还给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