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国际法上的个人 易错题列表T | T 底部
- 血统主义
- 出生地主义
- 血统主义为主,出生地主为辅
- 出生地主义为主,血统主义为辅
- 乙国认为丙某是政治犯,政治犯不引渡
- B 丙某的行为在乙国不认为是犯罪
- 乙国引渡法规定对于丙某在甲国的犯罪行为不予引渡,应在乙国起诉
- 乙国认为甲国是专制国家,其司法程序不正当,不能有效地保障犯罪人的人权
- 甲国公民文某在乙国经商的过程中,与乙国一家国有企业发生经济纠纷,文某申请甲国要求保护
- 丙国公民詹某在乙国与人发生纠纷,被乙国警察非法逮捕,丙国提出外交保护
- 丁国公民李某在乙国因为债务纠纷提起诉讼,法院以其不具有乙国国籍为由,拒绝受理,李某申请丁国要求外交保护
- 戊国公民汤某在乙国经营的店铺遭遇抢劫,汤某申请戊国要求外交保护
- 我国可根据国内法决定是否给予庇护
- 避难者可在我国驻外国的使馆请求庇护
- 避难者可向我国军舰请求庇护
- 避难者可向我国商船请求庇护
- 如甲国向乙国提出引渡请求,则乙国有义务将艾某引渡给甲国
- 如艾某向乙国提出庇护请求,则乙国有义务对艾某进行庇护
- 乙国可以既不对艾某进行庇护,也不将其引渡给甲国
- 甲国可以在乙国法院对艾某提起刑事诉讼
- 国民某甲被A国非法逮捕,某甲用尽当地救济
- 国民某乙被B国非法剥夺财产,某乙未用尽当地救济
- 国民某丙在C国受到歧视性待遇,某丙已经用尽当地救济
- 国民某丁在D国被“拒绝司法”,某丁未用尽当地救济
- 由于兰某曾从事反对甲国政府的活动,因此乙国必须对兰某提供庇护
- 由于纳某是乙国人,因此乙国领事馆有权拒绝把纳某交给甲国
- 根据《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的规定,乙国领馆可以行使领事裁判权,即对纳某进行审判并做出判决后,交由甲国予以执行
- 乙国可以对兰某的涉嫌犯罪行为在乙国法院提起诉讼,但乙国没有把兰某交给甲国审判的义务
- 中国对贾某的上述侵占公款案没有管辖权
- 乙国向甲国就贾某伪钞案请求引渡,如获成功,贾某被引渡到乙国后,乙国可以不经甲国同意,径直将贾某转引渡给中国
- 中国对贾某的上述侵占公款案拥有管辖权,可以自行派公务人员赴甲国缉拿贾归案
- 中国法院可以对贾首先作出缺席判决,然后申请甲国对该判决予以执行
- 国籍实质上是一种公民资格,表明个人对特定国家的隶属关系
- 一个人取得某一国家的国籍,只有依法纳税,才能受其管辖和保护
- 国籍的主要作用是在个人和特定的国家之间建立一种一般的、临时的、表面的法律联系
- 凡是具有本国国籍的人即是本国人,否则即是外国人
- 丁国有义务将詹氏引渡给乙国
- 丁国有义务将詹氏引渡给丙国
- 丁国有权逮捕詹氏并独自对其进行审判
- 甲国有权派出警察到丁国缉拿詹氏归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