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冲刺(卷二)A卷 易错题列表T | T 底部
- 李某提交申请时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明
- 李某应当在申请书中明确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用途
- 执法监督检查记录的信息属于食药局应当重点主动公开的信息
- 李某可以要求食药局书面答复
- 申请排污许可,法律未明确要求当事人亲自办理,环保局为方便核实相关信息,要求李某本人去办理
- 环保局受理李某申请后,应当向其出具加盖本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 环保局作出准予排污许可决定的,应当予以公开,向社会公告
- 环保局根据甲省地方性法规关于实施行政许可酌情收取费用的规定,向李某颁发许可证时收取了一定的费用后,全部上缴国库
- 由于超过50元的标准,王某不得当场作出100元罚款的决定
- 如果贾某在当地有固定住所,王某不得当场收缴罚款
- 如果王某当场作出处罚决定,应当当场交付处罚决定书
- 王某当场收缴罚款应当出具罚款收据,否则贾某有权拒绝
- 执法人员张某认为本案证据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以自行先行登记保存证据
- 本案被告是区食药局
- 本案被告是区政府
- 如果百顺公司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是市政府
- 对于可能需要封存犯罪记录的未成年人案件,不得开庭审理
- 17岁的王某(女)故意伤害案中,公安机关讯问王某,应当有女工作人员和王某的法定代理人到场
- 对依法应当封存犯罪记录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不得公开宣判
- 被封存犯罪记录的未成年人,如果发现漏罪或新罪,应当对其犯罪记录解除封存
- 环保局提供申请书格式文本的,可以收取合理的成本费用
- 环保局事后审查发现李某需补充材料的,应当在五日内一次性通知补正,否则视为准予该项许可
- 不需要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环保局可以指定一名工作人员邓某进行审查
- 环保局应当在受理该项许可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 甲本欲砍掉乙一截小拇指,但一失手,砍掉了乙的两根手指头。甲属于故意伤害致人重伤
- 医生乙欺骗可能治愈的患者说“你得了癌症,只能活两周了”,进而使其自杀的,对医生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的间接正犯
- 甲出于重伤意图用刀砍乙,乙躲闪及时,未被砍到,甲被乙的家人制服。对甲应适用刑法第234条第2款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的法定刑(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适用刑法总则关于未遂犯的规定。
- 丁、戊二人没有意思联络,以伤害的故意,同时向李四连开数枪,导致李四身负重伤,但无法查清到底是谁击中了李四,也无法查清到底是谁造成了李四的重伤,对此应根据疑罪从无的原则,宣告丁戊二人无罪
- 抢劫致人死亡包括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故意杀害他人后立即劫取财物的情形
- 如认为抢劫致人死亡仅限于过失致人死亡,则对事实一只能认定为故意杀人罪与盗窃罪(如否认死者占有,则成立侵占罪),实行并罚
- 事实一同时触犯故意杀人罪与抢劫罪
- 事实一虽是为抢劫运钞车服务的,但依然成立独立的犯罪,应适用“抢劫致人死亡”的规定
- 甲1998年因间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2010年,甲因参加恐怖组织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甲构成累犯
- 乙因倒卖文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罚金5000元;因假冒专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罚金5000元。对乙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年6个月,罚金1万元。此时,即使乙符合缓刑的其他条件,也不可对乙适用缓刑
- 丙因无钱在网吧玩游戏而抢劫,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并处罚金2000元,同时禁止丙在12个月内进入网吧。若在考验期限内,丙仍常进网吧,情节严重,则应对丙撤销缓刑
- 丁系特殊领域专家,因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丁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有悔改表现,无再犯危险。1年后,因国家科研需要,经最高法院核准,可假释丁
- 某国有公司负责人甲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对市场行情作出了错误评估,导致国家利益受到重大损失
-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疏于审查,致使盗窃、抢劫的机动车被办理登记手续,总值金额达到30万元以上
- 警察甲在一次执行任务过程中不慎将自己配备枪支丢失,甲立即将此事上报。事后,该枪支被犯罪人乙寻获,并用该枪支枪杀仇人丙
-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甲因对保密法的相关规定不甚了解,工作期间违反保密义务,将涉及国家秘密地计算机与互联网相连接,造成严重泄密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