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 刑罚的裁量 易错题列表T | T 底部
- 应从第二次犯罪被抓获时起算
- 从蒋某擅自外出时起算
- 从决定其被监外执行时起算
- 从判决生效时起算
- 甲(17)岁。以故意伤害罪被判处4年有期徒刑,若甲符合缓刑的条件,则对甲可以适用缓刑
- 乙(76)岁,犯失火罪,对乙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 丙犯贪污罪,宣判当日是其75周岁生日,也可以根据其犯罪情节对其适用死刑
- 丁(78岁),其长年来虐待其女儿,并用针头、铁钳等工具对其施加暴力,造成其女儿重伤,其残忍手段引起公愤,对丁可以适用死刑
- 属于坦白
- 构成自首
- 构成立功
- 属于自首后有立功表现
- 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 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 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 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 原判刑罚不再执行
- 原判刑罚视为已执行完毕
- 可以撤销原判刑罚,不以犯罪论处
- 不可以撤销原判刑罚,但不以犯罪论处
- 王某构成受贿罪自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 王某的行为不构成自首,属于坦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 王某的行为属于坦白,应当从轻处罚
- 王某的行为成立受贿罪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 A .1998年2月1日,李某因犯抢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2001年1月4日,李某盗窃他人价值1万元的财物,但当时未被司法机关发现,直到2003年4月5日案发。对李某应当撤销缓刑,并根据刑法第71条所确立的“先减后并”的方法进行数罪并罚
- 王某杀人后数日将罪行告诉了父母,父母劝其去自首。王某同意。王母心疼儿子,给王某煮了碗饺子。但刚等饺子端上桌,民警就赶到王家对其执行逮捕。王的行为无法认定为自动投案
- 张某在判决宣告以前分别犯有甲乙丙丁四种罪。人民法院只发现了其中的甲乙两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7年和有期徒刑12年,决定合并执行17年有期徒刑。执行3年后,又发现丙罪和丁罪,人民法院分别判处丙罪有期徒刑5年,丁罪有期徒刑10年。张某还需实际执行刑期的最高限度为20年
-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 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 可以从轻处罚
- 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 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 顾某(17岁)犯抢夺罪被判处2年有期徒刑,没有再犯危险,对于顾某可以适用缓刑
- 顾某被判处管制9个月,犯罪情节较轻,对其可以适用缓刑
- 顾某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因顾某特殊的犯罪情况,可以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特定活动、接触特定的人
- 顾某系某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因其有重大立功表现,可以对其适用缓刑
- 应在9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决定执行的刑期
- 应在9年以上15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决定执行的刑期
- 应在12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决定执行的刑期
- 应决定执行无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