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章 贪污贿赂罪 易错题列表T | T 底部
- 张红请求县公安局局长刘刚帮忙,向县法院院长王猛转达,请求能够按照审理期限审理自己的案件。刘刚答应,并收了张红5万元,然后请王猛能够按照审理期限审理,王猛答应并收下3万元,刘刚给自己留2万元。王猛和刘刚均构成受贿罪,王猛属于普通受贿,刘刚属于斡旋受贿
- 赵某欲找国税局的人帮忙,撤销对自己公司的偷税罚款单,问朋友张某(大学教师)有没有办法。张某对赵某说:“国税局副局长王某是我表弟,你给我10万元,我帮你办事”。赵某照办,张某便送给王某6万元,自己留下4万元。张某构成受贿罪,属于斡旋受贿
- 王权是国家工作人员,他的哥哥王威利用王权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则王威属于斡旋受贿
- 公安局长乙接受张龙的贿赂五万元,并利用职务便利为张龙谋取了利益,但后来发现五万元是假币。乙构成受贿罪(未遂)
- 某市教育局局长甲某将上级拨付的教育专项基金30万元挪用给其弟做生意使用,半年后害怕事发入狱,遂将基金要回并携款潜逃
- 乙某将上街购物拾到的钱包一个交给路边巡警丙某,内有人民币15000元。丙某见财起意,将其全部占为已有
- 丁某唆使某国有企业保管员丁某在值夜班时充当内线潜入仓库,二人盗得大批国家财物,销赃后平分赃款
- 戊某系国有公司财务会计,利用职务之便先后将公司财务中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的10余万元分次拿出用于自己的赌博活动,最终全部输完,以致无力归还
- 周某在审查起诉期间,如实供述自己罪刑,真实悔罪并积极退赃,并避免损害后果发生,对周某可以减轻处罚
- 如因为周某的行为,使得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可以对周某判处无期徒刑,同时决定对其终身监禁,不得减刑、不得假释
- 如张某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在不考虑其他情节的情况下,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 如本案中张某系向周某的情妇白某行贿,请求白某向周某美言。张某并未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白某又不属于非国有公司、企业等单位的人员,因此,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其行为不成立犯罪
- 李某的行为构成贪污罪
- 对李某最终应当免除处罚
- 对李某最终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 李某具有自首的情节
- 受贿罪
- 行贿罪
- 介绍贿赂罪
- 斡旋受贿罪
- 对甲的行为应以行贿罪论处
- 对丙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受贿中止
- 对甲应当适用刑法总则关于自首的处罚规定
- 对甲可以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
- 挪用资金罪
- 行贿罪
- 介绍贿赂罪
- 破坏选举罪
-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 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 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 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 行为人甲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提供数额巨大的财物,并借此为自己谋取到了不正当利益,情节特别严重的,可能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 行为人乙在被勒索的情况下,给予国家工作人员数额较大的财物,但没获取不正当利益,不构成犯罪
- 介绍贿赂的行为主要表现为在行贿人和受贿人之间实施沟通、撮合,促使行贿、受贿得以实现的行为,这里的受贿人不仅包括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国家工作人员等,也包括非国家工作人员I
- 介绍贿赂人、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其介绍贿赂行为和行贿行为的,应当减轻或从轻处罚
- 甲系某县政府办公室主任,乙的货物因质量不合格被工商局给扣押了,甲找到工商局局长丙,说明情况,并私下塞给丙2万元钱,事后收取了乙1万元钱
- 甲是某市副市长,其子结婚,乙为了日后能进一步接触甲,给甲家送了一对祝婚的金匾
- 甲接受乙送来的一只名贵手表,但乙要求的事很棘手,甲没有许诺帮乙办,过后甲将这事忘了
- 乙欲开办一家公司,但资金短缺,正好听说民政局的扶贫基金下来了,遂找到局长甲,借与其打麻将,故意输给甲2万元钱。不久甲把那批扶贫基金借与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