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法网»题库首页 » 第十一章 用益物权 » 民法 » #10050 题目内容及评论
10050#
甲家的承包地被乙家的承包地所包围,在承包时,有一条小路通往甲家的承包地,甲为了拓宽道路,与乙签订了一份协议,拓宽道路一丈,甲一次性支付乙5000元。甲通过该合同所取得的权利为:( )
  • 土地使用权
  • 相邻权
  • 地上权
  • 地役权
  
本题有 21 条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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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jjlei2015 发表于 2016-2-6 09:42
netense 2012-8-7 19:43
A为什么不对了?
土地使用权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民法概念吧
20 # Carlo799 发表于 2016-1-1 21:46
约定的地役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的第三人。
19 # Carlo799 发表于 2016-1-1 21:45
相邻关系一般是自然产生,不需要约定,而地役权是约定产生,并且严格区分负担行为和处分行为,合同一生效变产生。
18 # Carlo799 发表于 2016-1-1 21:44
相邻关系是基本的需求,不是单独的权利种类,而是基于相邻不动产而产生的,而地役权是单独的物权种类,是为了满足使用人较为奢侈的需求。
17 # 爱生活爱宇哥 发表于 2015-3-20 15:45
相邻权为法律强制规定的 这道题好!
16 # zy20000 发表于 2013-7-27 16:19
地役权
是指通过约定的方式以他人土地供自己土地便利之用的用益物权。

相邻权
如果不是约定的方式,而是法律规定的利用他人土地的权利,则为相邻权
15 # liuhangchao 发表于 2013-4-16 11:39
地役权
是指通过约定的方式以他人土地供自己土地便利之用的用益物权。

相邻权
如果不是约定的方式,而是法律规定的利用他人土地的权利,则为相邻权。
14 # 痛苦并快乐者 发表于 2013-2-28 14:51
走眼了
13 # netense 发表于 2012-8-7 19:43
A为什么不对了?
12 # shenjian 发表于 2012-5-29 00:12
地役权是指通过约定的方式以他人土地供自己土地便利之用的用益物权。如果不是约定的方式,而是法律规定的利用他人土地的权利,则为相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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