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若甲放弃对戊的抵押权,则丙、丁只对甲的30万元债权承担保证责任
- 若甲要求丙、丁承担保证责任,丙、丁可主张先诉抗辩,要求甲先行使对戊的抵押权
- 甲可以在丙、丁、戊中任意选择一人,要求承担担保责任
- 若甲、戊之间的抵押被宣告无效,丙、丁应对全部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A.若甲放弃对戊的抵押权,则丙、丁只对甲的30万元债权承担保证责任
债权人放弃债务人的抵押 保证人才可以相应的免责 放弃第三人抵押 其他保证人不免责
B.若甲要求丙、丁承担保证责任,丙、丁可主张先诉抗辩,要求甲先行使对戊的抵押权
混合担保中,即使债务人乙抵押了自己财产,保证人也没有先诉抗辩权,只有在债务人抵押 其他人全是保证的情况下才能先诉抗辩 更何况只是第三人抵押。
C.甲可以在丙、丁、戊中任意选择一人,要求承担担保责任
这个没的说
D.若甲、戊之间的抵押被宣告无效,丙、丁应对全部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这个也要分情况来(1)主合同有效 抵押合同无效 抵押人无过错,不承担保证责任;抵押人和抵押人均有过错,抵押人承担不超过债务人不能承担的债务二分之一的赔偿责任(2)主合同无效,抵押合同无效。抵押人有过错,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抵押人无过错,抵押人承担不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三分之一的赔偿责任。
坚持ACD,理由:
1、你们自己看看物权法176条,哪里有写放弃物的担保的条文。194条...
1、你们自己看看物权法176条,哪里有写放弃物的担保的条文。194条,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设定抵押,抵押权人放弃该抵押权、抵押权顺位或者变更抵押权的,其他担保人在抵押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除外。(这里写的是放弃债务人的抵押担保,不是第三人)。
《担保法》28条2款: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责任。(基于新法优于旧法,物权法规定了放弃了债务人的抵押那一种情况,剩下的担保法就是规定放弃第三人的物的担保的情况了)
所以,在债权人放弃第三人物的担保的情况,适用免除放弃的那部分。A选项正确
2、你们想想,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其地位理应该和其他保证人的地位相等。现在债权人免除其担保债务,难道要把这担保债务转嫁于其他保证人的身上?你们觉得公平么?
小弟不才,其中参考了2012李仁玉老师的混合担保的观点。
看看物权法176条: 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
2010历年真题破解钟秀勇民法14(全34集的版本),
18分55秒--20分20秒:依据物权法176条,A是错的,答案CD;
自己百度;
这题目D有问题的,如果担保无效是因为甲自身的原因,则甲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甲承...
依据物权法176条、194条,债权人可以选择第三人物保、人保,那么第三人物保无效、被放弃的时候,保证人以其全部保证金额担责;因为甲和丙、丁之间的《保证合同》没有约定保证金额,视为“对主债务全额保证”;
物权法已经修改了原来 担保法的解释
债权人放弃第三人 物保 不能免除 其他保证人的...
物权法176、194条2款可见,既然债权人可以选择第三人物保、人保,就可以随意放弃,第三人人保仍然以《原保证合同》的金额担责;
没有保证金额的,视为“对主债务全额担保”;
物权法176、194条2款已经废除了《担保法》28条、《担保法解释》3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