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法网»题库首页 » 第四章 证券法 » 经济法 » #1078 题目内容及评论
1078#
下列关于上市公司收购的说法正确的有哪些?
  • 上市公司收购可以采取要约收购或者协议收购的方式
  • 投资者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的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以公告
  • 收购要约的期限不得少于20日,并不得超过1年
  • 在收购要约的有效期限内,收购人不得撤回其收购要约
  
本题有 21 条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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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sunny518 发表于 2019-12-13 13:45
mercyliu 2016-3-9 10:27
上市公司收购可以采取要约收购或者协议收购的方式;
投资者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
20 # sunny518 发表于 2019-12-13 13:45
mercyliu 2016-3-9 10:27
上市公司收购可以采取要约收购或者协议收购的方式;
投资者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
19 # sunny518 发表于 2019-12-13 13:45
mercyliu 2016-3-9 10:27
上市公司收购可以采取要约收购或者协议收购的方式;
投资者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
18 # mercyliu 发表于 2016-3-9 10:27
上市公司收购可以采取要约收购或者协议收购的方式;
投资者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的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以公告;
收购要约的期限不得少于30日,并不得超过60日;
在收购要约的有效期限内,收购人不得撤回其收购要约.
17 # 意外事件 发表于 2014-6-26 21:11
收购要约的期限不得少于30日,并不得超过60日。
16 # sker7815 发表于 2014-6-17 18:13
收购要约的期限不得少于30日,并不得超过60日。
15 # sker7815 发表于 2014-4-23 08:32
收购要约的期限不得少于30日,并不得超过60日。
14 # 文素臣 发表于 2013-9-6 10:11
收购要约的期限不得少于30日,并不得超过60日。
13 # voice1310 发表于 2013-6-8 14:49
林仁绪 2013年05月23日 16:23:53
收购要约的期限不得少于30日,并不得超过60日;
12 # 林仁绪 发表于 2013-5-23 16:23
收购要约的期限不得少于30日,并不得超过6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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