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条: 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一、国家主权的事项;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三、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四、犯罪和刑罚;五、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六、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七、民事基本制度;八、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九、诉讼和仲裁制度;十、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其他事项。
除本法第8条规定的事项外, 其他事项国家尚未制定法律或行政法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可以先制定地方性法规。在国家制定的法律或行政法规生效后,地方性法规同法律或行政法规相抵触的规定无效,制定机关应当及时予以修改或废止。
64条 地方性法规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一、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作具体规定的事项;二、属于地方性事务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
除本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外,其他事项国家尚未制定法律或行政法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可以先制定地方性法规。在国家制定的法律或行政法规生效后,地方性法规同法律或行政法规相抵触的规定无效,制定机关应当及时予以修改或废止。
立法法8条: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一、国家主权的事项;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三、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四、犯罪和刑罚;五、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六、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七、民事基本制度;八、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九、诉讼和仲裁制度;十、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