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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93#
[03司考真题卷二第99题]:2001年5月某市公安局以涉嫌诈骗为由对甲进行刑事立案侦查。公安局将甲带至局内留置盘问48小时,搜查了甲的住处,扣押了搜出的现金10万元,冻结了搜出的20万元银行存款,并对甲实行监视居住。次年1月,公安局以甲刊登虚假广告、骗取学生学费为由,决定没收非法所得10万元,解除冻结。此后公安局一直未对甲诈骗一事作出处理,甲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下列何种行为可以成为法院的审理对象?
  • 没收非法所得10万元
  • 扣押现金10万元
  • 冻结20万元银行存款
  • 留置盘问48小时
  
本题有 8 条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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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灰色颓废 发表于 2012-8-18 20:40
刑事强制措施不可诉。
7 # 12369874 发表于 2012-6-27 09:10
针对犯罪嫌疑人。
公安局对甲的留置盘问、搜查、扣押其现金、冻结银行存款、监视居住,都是刑事强制措施,属于刑事司法行为,不可提起行政诉讼;
但公安局决定对其没收非法所得10万元,不属于刑事诉讼法明确授权的行为,是行政处罚
6 # degress 发表于 2012-3-23 17:10
每天做一点 2010年08月17日 10:30:43
恩,我也觉得留置属于行政强制措施来的
刑事案件的留置盘问不是行政行为,那么就不是行政强制措施;
5 # degress 发表于 2012-3-23 17:08
929xiaotu 2011年07月19日 05:45:17
公安局对甲的留置盘问、搜查、扣押其现金、冻结银行存款、监视居住,都是刑事强制措...
A项只能用 这个司法解释来解答
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关于公安机关作出没收决定应视为具体行政行为不属于刑事赔偿调整范围的批复
(2003年7月18日[2002]赔他字第11号)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02年11月15日以晋法委赔字〔2002〕4号《关于蒋桂通申请刑事违法扣押赔偿》一案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运城市公安局对蒋桂通作出撤销案件决定,即是对侵犯蒋佳通人身权的确认。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安机关对刑事案件的涉案财物无决定没收的职权,运城市公安局对蒋桂通黄金饰品作出没收决定应视为具体行政行为,不属于刑事赔偿调整范围。蒋桂通提出国家赔偿请求,你院将该案进入刑事赔偿案件程序错误。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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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对刑事案件的涉案财物无权没收,公安在刑事案件中没收财物应视为具体行政行为,所以能够行政诉讼;
4 # 929xiaotu 发表于 2011-7-19 05:45
公安局对甲的留置盘问、搜查、扣押其现金、冻结银行存款、监视居住,都是刑事强制措施,属于刑事司法行为,不可提起行政诉讼;

但公安局决定对其没收非法所得10万元,不属于刑事诉讼法明确授权的行为,是行政处罚

这个解释够给力~~~
3 # ★▓全勛▓★ 发表于 2010-8-31 01:50
D也该选。
2 # 每天做一点 发表于 2010-8-17 10:30
恩,我也觉得留置属于行政强制措施来的
1 # cengyanlai 发表于 2010-6-18 15:32
刑事强制措施没有留置盘问这一项,可诉。公安局不但是侦查机关,同时还是行政机关的,留置盘问属于变更限制人身自由,当然可诉,答案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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