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0#
泰昌房地产公司从某市政府以出让方式获得市郊一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出让合同中规定,泰昌公司应至迟于2002年10月10日破土动工,对该土地进行开发。由于房地产市场行情下跌,公司领导于2002年9月决定暂停该房地产开发项目,对房地产市场采取观望态度,2004年12月,泰昌公司以缺乏资金为由,请求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金利土地综合开发公司用于修建高尔夫球场。下列说法中不正确的是
  • 应对泰昌公司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0%以下的土地闲置费
  • 市人民政府可无偿收回该土地使用权
  • 金利公司若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用于修建高尔夫球场,必须取得市政府同意
  • 金利公司若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用于修建高尔夫球场,必须取得市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
  
本题有 9 条评论
参考答案:A
您的答案:
答案解析: 您需要[登陆]或[注册]以后才可以查看本题详细解析
答案投票:您认为题库提供的答案及解析正确吗?请在下面认真投票哦!
35
16
1
详细评论内容
9 # wyq1018 发表于 2014-6-23 22:46
选错的,该死
8 # sker7815 发表于 2014-6-19 21:11
超1年,20%罚款,超2年,无偿收回。
7 # orlane 发表于 2011-6-18 15:51
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百分之二十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两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6 # POLICE司法 发表于 2010-8-21 18:56
B
5 # yisunyang 发表于 2010-8-9 23:33
今年土地法和城乡建设法必是重点。
4 # 多爪熊 发表于 2010-6-12 11:07
是不是把市政府看作是出让方,但如果说已经开工不适用第25条 那B不也是错的嘛?
3 # 银锋 发表于 2010-4-29 23:21
C项说的不明确 不过A也是错误的!
2 # tutor1983 发表于 2009-8-19 20:15
C不正确吧
法条只说需经市县人民政府的规划部门同意,并未说要市县政府同意啊??
1 # fenixyy 发表于 2009-6-25 13:06
c与d明显有一个是错的,而且两年闲置是可以无偿收回,并不是应当收回,所以如果从轻而按照闲置一年来处罚并不违法。
点击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