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如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求该厂限期治理完毕,到期该厂却未能完成任务,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责令该厂停产、关闭
- 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在该厂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可对该厂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 当地有100家居民受到损害,只有32户向法院起诉要求该厂赔偿损失。一旦法院判决这32家农户胜诉,在诉讼时效期间2年内,其余68家农户可直接适用该判决
- 如钢铁厂对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罚决定不服,不必先向作出处罚决定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即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环境保护法》第39条规定,对经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除依照国家规定加收超标准排污费外,可以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罚款,或者责令停业、关闭。
前款规定的 罚款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决定。
责令停业、关闭,由作出限期治理决定的人民政府决定;
责令中央直接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停业、关闭,须报国务院批准。
第40条规定,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42条规定,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到污染损害时起计算。
第45条规定,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此,A项中责令该厂停产、关闭只能由作出限期治理决定的人民政府决定;B项中环保行政主管部门也无权力对该厂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C项中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应为3年;
(1)对中央直接管辖的企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无须经国务院批准,但责令其停业、关闭须经国务院批准。
(2)依第39条第2款规定,罚款可由环保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但责令停止、关闭只能由一级人民政府作出决定,任何级别的环保行政部门都无权作出该决定。
(3)罚款决定不是由限期治理决定机关作出的。
(4)依该法规定,环境污染领域内对行政处罚不服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关系为选择关系:行政复议期间应为60日;处罚决定由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机关本身无强制执行权。
政府:其他。
中央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直接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市、县或者市、县以下人民政府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由市、县人民政府决定。被限期治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如期完成治理任务。
第三十九条 对经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除依照国家规定加收超标准排污费外,可以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罚款,或者责令停业、关闭。
前款规定的罚款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决定。责令停业、关闭,由作出限期治理决定的人民政府决定;责令中央直接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停业、关闭,须报国务院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