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A. 律师丙构成诉讼代理人妨害作证罪
- B. 律师丙构成妨害作证罪
- C. 律师丙构成伪造证据罪
- D. 律师丙唆使当事人伪造证据,构成诉讼代理人伪造证据罪
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
构成辩护人毁灭、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
帮助毁灭、伪造证据中的“帮助”属于实行行为,
有下列行为的均属于帮助毁灭、伪造证据:
⑴行为人单独为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的;
⑵行为人与当事人共同毁灭、伪造证据,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与当事人并不成立共犯;
⑶行为人为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提供各种便利条件,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不是帮助犯,而是正犯;
⑷行为人唆使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并不是教唆犯,而是正犯。
故本案中律师丙唆使当事人伪造证据,属于帮助当事人伪造证据,故对其应以辩护人伪造证据罪论处,D当选
特么的D这个罪名什么鬼?伪造证据罪,请问刑法哪里有这么个罪名????
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
构成辩护人毁灭、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
帮助毁灭、伪造证据中的“帮助”属于实行行为,
有下列行为的均属于帮助毁灭、伪造证据:
⑴行为人单独为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的;
⑵行为人与当事人共同毁灭、伪造证据,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与当事人并不成立共犯;
⑶行为人为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提供各种便利条件,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不是帮助犯,而是正犯;
⑷行为人唆使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并不是教唆犯,而是正犯。
故本案中律师丙唆使当事人伪造证据,属于帮助当事人伪造证据,故对其应以辩护人伪造证据罪论处,D当选。
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
构成辩护人毁灭、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
第307条规定,
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构成妨害作证罪。
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构成帮助伪造证据罪。
帮助毁灭、伪造证据中的“帮助”属于实行行为,
有下列行为的均属于帮助毁灭、伪造证据:
⑴行为人单独为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的;
⑵行为人与当事人共同毁灭、伪造证据,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与当事人并不成立共犯;
⑶行为人为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提供各种便利条件,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不是帮助犯,而是正犯;
⑷行为人唆使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并不是教唆犯,而是正犯。
故本案中律师丙唆使当事人伪造证据,属于帮助当事人伪造证据,故对其应以辩护人伪造证据罪论处,D当选。
行为主体:一般主体。司法工作人员犯本罪,从重处罚。
发生领域: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包括诉讼过程中,也包括诉讼前
行为人教唆当事人实施毁灭、伪造,当事人无罪,行为人成立本罪。
其中,帮助当事人伪造证据是辩护人伪造证据罪
【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应该是其他主体,因为如果诉讼代理人也可以适用这一条,那么额外定一个主体限制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法条完全没有意义。
这道题如果是考察教唆犯罪内容的话就可以解释通了,首先毫无疑问的是甲某确实成立了...